人民法院在处理涉产权保护行政案件时,为实现平等保护产权,主要采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第一,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大力畅通涉产权保护行政案件的救济渠道,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涉产权保护行政案件切实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第二,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依法审查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切实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
第三,明确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充分赔偿和因国家利益需要的充分补偿原则,确保当事人产权利益得到有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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