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依法收集行政处罚证据
【新法】第四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新法第四十六条新增了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定,共涉及证据制度的三个问题,证据种类、证据的认定和非法证据排除。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四十三条 … …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制作:韦陶陶
编辑: 梁国端
校对: 黄朗明
审核: 雷小华
【来源:法治柳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