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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的革命性

点击量:   时间:2020-09-08
  1804年《法国民法典》或《拿破仑法典》是法国大革命的产物。而在其之后的《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苏俄民法典》等重要国家的民法典,其制定颁行无不与该国政治革命、社会革命和经济制度的根本性变革紧密相关,即将政治革命或社会变革的成果以民法典的形式确定下来。20世纪末掀起的新一轮民法典编纂浪潮,仍然以一系列计划经济国家抛弃原政治经济体制而转向市场经济制度为前提条件。与古代罗马以民法为基本法不同,中国传统社会以刑律为社会基本法,凡涉及民事纠纷均以刑事处罚予以解决,清末编纂民法典(私法)本身即带有革除几千年旧制度之革命性。当今中国施行改革开放政策已有30余年,但作为一个转型国家,仍然处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市场经济体制并没有真正建立,私权利的基础并不牢固。在以公有经济为主体、"社会主义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私权利未能得到高扬的历史条件下,响应顶层设计制定的中国民法典必然与其所应具有的内涵大异其趣,其所体现的"中国特色"也必将削减其革命性意义和时代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