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第十七条的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时代科技的发展,人民的生活需求,将遗嘱的形式由原先的一条增加为现在六条,即由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到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新增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形式的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七种遗嘱形式如下:
一、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二、代书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打印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新增的遗嘱形式,为适应现在信息化办公普及,用笔书写的人减少的现实而增加的遗嘱形式,更便利遗嘱人立遗嘱。
四、录音录像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录像遗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新增的遗嘱形式,为适应现在信息化发展,具有摄像功能的智能手机普遍应用的现实而增加的遗嘱形式,更便利遗嘱人立遗嘱。
五、口头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仅适用于危急情况下,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六、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