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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增遗嘱形式,让效力大变脸。

点击量:   时间:2020-09-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在改革开放四十年后,市场经济充分发展,人民群众物质财富巨增的情况下,制定的以“民”命名的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在三十五前计划经济下“穷人”的继承法的基础上,增加遗嘱的形式,对遗嘱的效力作出重大调整,让民法典更好的体现富起来的中国人对自己身后事安排的真实意愿。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对其财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或安排,并于立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第十七条的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时代科技的发展,人民的生活需求,将遗嘱的形式由原先的一条增加为现在六条,即由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到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新增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形式的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七种遗嘱形式如下:
  一、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二、代书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打印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新增的遗嘱形式,为适应现在信息化办公普及,用笔书写的人减少的现实而增加的遗嘱形式,更便利遗嘱人立遗嘱。
  四、录音录像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录像遗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新增的遗嘱形式,为适应现在信息化发展,具有摄像功能的智能手机普遍应用的现实而增加的遗嘱形式,更便利遗嘱人立遗嘱。
  五、口头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仅适用于危急情况下,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六、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