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水、气、热力合同

居民瓶装液化石油气供用合同

点击量:   时间:2021-03-18
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用气地点(地点填写到区、街乡镇,楼门牌号或农村的院落号):                                                                                                                        
第二条  用气设备名称
名称 品牌、型号 数量 安装单位 安装时间
         
         
 
第三条  气瓶及押金
甲方须使用乙方提供的      公斤(净含量)气瓶,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气瓶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气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且在检验周期内。气瓶须纳入北京市统一的瓶装液化气管理信息化系统。乙方负责气瓶日常维护、定期检验及超期报废工作。
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气瓶押金,每瓶【    】元。乙方为甲方免费办理购气卡,并实行信息化管理;甲方不再用气时,应携带气瓶、购气卡、本合同原件和气瓶押金凭证,到乙方供气站点办理销户手续,乙方退还气瓶押金。甲方丢失购气卡后缴纳工本费【    】元,乙方予以补办。
第四条  气体质量、供气价格
1.气体质量  乙方供应的液化石油气组分、热值和充装量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要求。
2.本合同签订时供气价格为       元、       元、       元,遇本市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第五条  户内燃气安全防护装置安装情况
□液化气泄漏报警器      □安全型气瓶调压器    
□长寿命灶具连接管
第六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方签字及乙方加盖公章之日起长期有效。
2.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属地消费者协会或其他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协商不成的,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双方另行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请用气人仔细阅读通用条款及供气人提供的安全用气须知,再行签署本合同。
 
用气人(甲方):                   供气人(乙方盖章):
 
公民身份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服务电话:
应急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24小时报修电话: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通 用 条 款
 
一、安全和服务责任
1.甲方应了解液化气安全使用常识,对室(户)内用气场所、燃气燃烧器具进行日常检查,配合乙方的入户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用气隐患。
2.甲方发现室(户)内燃气泄漏等故障时先关闭气瓶角阀,并向乙方报修;乙方提供24小时应急服务。
3.甲方购气时,可以自行运送或者由乙方直接配送,乙方应每年对甲方室(户)内用气场所、燃气燃烧器具进行免费入户安全检查;选择直接配送方式的,乙方应当于每次配送上门时对居民用户的用气场所、燃气燃烧器具进行安全检查。
4.甲方至乙方换气或由乙方直接配送上门时,乙方应向甲方发放安全用气须知。
5.因甲方原因导致气瓶毁损、丢失的,乙方扣减气瓶押金;甲方需要继续用气的,须补足气瓶押金,乙方提供合格气瓶。
6.甲方使用的气瓶在检验周期、报废期限到期前三十日的,乙方应通知甲方将气瓶送交乙方。
7.乙方提供24小时售气服务,在售气网点和营业场所等主动向甲方公示服务质量承诺和相关收费标准。
8.甲方至乙方购气时,乙方应登记甲方实际购气人的身份信息;乙方为甲方配送上门时,乙方应登记甲方气瓶接收人的身份信息,并实行信息化管理。
9.乙方发现甲方用气场所、燃气燃烧器具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应书面告知整改建议,并应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整改服务,甲方承担相应费用。
10.乙方可为甲方提供代办液化气综合保险业务。
11.甲方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1)利用气瓶倒装燃气,摔、砸、滚动、倒置气瓶,加热气瓶、倾倒瓶内残液或者拆修瓶阀等附件;
(2)发现燃气设施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异常、燃气泄漏时,在现场使用明火、开关电器或者拨打电话;
(3)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或者拒不整改用气安全隐患;
(4)安装、使用不带熄火保护功能或使用期限超过8年的燃气燃烧器具;
(5)严禁在同一房间内同时使用液化气和其他明火(如煤火、柴火等);
(6)禁止在地下、半地下空间内和有人员居住的房间内使用液化石油气。
二、违约责任
1.甲方拒绝乙方入户安全检查、拒不整改危及公共安全的燃气隐患并经劝阻无效的,乙方在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后,可暂停售气。
2.甲方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全用气须知以及本合同规定使用液化气造成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未按照约定周期及作业内容进行安全巡检、发现甲方用气场所和燃气燃烧器具存在安全隐患未向甲方书面告知,导致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给甲方和其他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因乙方提供的燃气不符合国家标准,导致甲方在用气过程中产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5.甲方向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买液化石油气的,本合同自动解除,乙方同时向甲方所在的街道乡镇报告,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三、合同解除
履行期内甲方可随时要求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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