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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检察官为何在法庭上也如此嚣张地公然辱骂律师?

点击量:   时间:2023-09-26

任何人都不必然代表正义;法律人当心向正义而非以正义自居。——敬畏法律,是公检法和律师共同的基本职业伦理。

公检法并不必然代表正义:公权力刑讯逼供、玩弄证据、曲解法律、枉法裁判造成的冤假错案时有发生,有目共睹;律师作为“全社会的法律雇佣军”,同样亦非必然代表正义。但,依法侦破案件是警察的角色正义,依法提起公诉是检察官的角色正义,依法公正审判是法官的角色正义,而“专为坏人讲好话”则是律师的角色正义——这些不同的角色正义之间相互补充、相互碰撞,方有可能最大限度地接近正义。

——吕良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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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南法官因对辩护律师提示其依法审理不满竟然当庭对提醒的律师说出“房立刚律师是你爸么?!(点击即可参阅)梅州的公诉人则直曝粗口“讼棍,我C你妈!(点击即可参阅)”——可谓斯文丧尽!

海南法官当庭骂律师且酿成公共事件并非第一回,不知上回海口中院李姓法官庭审直播尚且公然骂娘最终却轻描淡写“过关”是否对此番法官的继续嚣张起到了某种鼓励作用。而检察官对辩护律师的“不敬”似已成某种职业本能,内蒙那近乎亢奋的明星公诉人李书耀虽然很快便“出事”,但显然并非因其法庭上对律师的恶劣态度而是他如此以正义自居的同时又猥琐地向当事人家属索贿数十万元!——法律人讲究对事不对人,但凡事都是人做的而且中国事却基本都是不处理人就解决不了问题。这两起案件的律师选择了诉诸公众,而某业界大佬向法官行贿二十万只求不要打断自己法庭上的辩护以维护自己的面子、地位与利益,则是面对无奈的另一种解决办法。如果此番涉事法官检察官依然被“护短”,则类似事件依然会不断出现而继续受伤的绝不仅仅是辩护律师!个中原因与逻辑,孟德斯鸠一针见血地指出过,笔者也多次在法庭上表达过。(点击参阅《来宾中院事件彰显当下中国社会的三种法庭与三类博弈》)

 

 

一、角色正义及其冲突

法律人,无论公检法还是权力体系之外的律师、学者,都以促进法律正确实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和己任。然正义太过宏大,不可能悉由某一职业或个体独立承载,公检法与律师分别具有基于各自职业属性不同的角色正义。因职责分工、观察视角及处理矛盾侧重不同,不同法律人角色正义间的差别与冲突在所难免;兼之自以为是、固执己见、强加于人等人性固有之弱点,乃至当下中国式利益驱动等因素,更易加剧彼此间的摩擦乃至争端。甚至在法庭之上,亦会出现诸如公诉人当庭抓律师、法官无端指责乃至将辩护律师法庭之类令人匪夷所思之场景。

 

角色正义冲突在侦、控、审之间源自职责分工差异与权力制衡需要。典型者如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机关通过批捕、退侦、不诉等措施的制约;审判机关通过非法证据排除、建议撤回起诉、宣告无罪等手段对于公诉、侦查机关的监督制约;检察机关通过抗诉、实施法律监督乃至曾经的追究枉法者法律责任等办法对于审判机关的反制。——若公检法机关共同处于同一权力控制之下,则更多表现为本位主义利益冲突,而在刑事诉讼当中更容易表现为相互背书、一致对“外”。(点击参阅《公正与效率的中国式平衡——值得反思的十项扫黑除恶办案措施》)

 

角色正义冲突最常见、最尖锐地发生在作为民权代理人、辩护人的律师与权力体系内的公检法人员之间

侦辩冲突:侦查过程中,律师会见权受到限制,律师调查取证存在巨大风险,律师意见被忽视甚至无视,都不是罕见和孤立现象。因为律师正常执业、坚守职责而抓捕律师的事件也时有发生。(点击参阅《办案机关拒绝律师的十种套路》)

诉辩冲突:审查起诉和庭审过程中,不仅有着如侦辩冲突一般的情形,而且还容易出现因为庭审受到律师反驳而出现的各类利用职权而为的准报复行为。如向律协或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律师的法庭言论,甚至要求处罚辩护律师。当庭抓律师,也曾多次出现。(点击参阅《刑事诉讼的基本架构及其失衡——公诉人“过于强势”的十种庭审习惯》)

审辩冲突:前阶段出现的律师死磕现象则更多地出现在审辩冲突之间,核心问题是管辖、回避、排非、申请证人出庭、辩护人发言权利等问题,以及由此而引申出的程序正义问题。(点击参阅《死磕精神、死磕律师与死磕式辩护》)

 

角色正义冲突的另一个方面在于体制内外的非法合作,即以律师为纽带(掮客)的司法腐败。对于究竟是法官们逼良为娼还是律师带坏法官,人们往往习惯性地将此理解为所谓“先有鸡还是先有蛋”之类的关系,由此循环纠结看不清问题的本质。——问题过程无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希望以一个蛋的价钱从法官的手中买到两个蛋甚至更多(有时甚至不过只是为了取得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法官则是将自己保管的他人的鸡蛋给了当事人。行贿者可恨,但行贿者得逞的前提则是权力被滥用。任何贪腐事件,权力蛮横、本能寻租才是问题的关键,公权私卖的权力贪婪与无度才是问题的核心。——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与最大难点都在于依法治权。我们当然要规范律师的投机行为,更要紧的则是约束好法官、监督好权力。在这个问题切不可有丝毫的含糊,切不可各打五十大板地将规范律师与约束法官二者置于同等地位,更不可本末倒置地视管理律师为头等要务。(点击参阅《“杀光所有的律师”?!》)

 

 

二、角色正义冲突的后果及其制度制衡

角色正义冲突极易引发法律人之间言行冲突

公检法与律师间的肢体冲突时有发生,甚至出现过法警将律师铐在篮球架上之类的荒唐事件。至于言论龃龉更是司空见惯:典型者如2008年8月1日“南京民警被拖行致死案”庭审过后,因为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就被告人精神状态等问题进行辩护,即有警察公号称律师辩护是“无耻的表演”!曾经,江苏某地检方为宣传其先进典型人物,公开宣称律师“庭审落败”,律师则反指“公诉人被打得落花流水”,而且所谓“孤胆英雄通过网络遥控法庭上的公诉人如何应对死磕律师”这一做法本身的合法性亦遭到各界质疑。甚至,辩护人在福建石狮法院成了所谓“斧头帮律师”(点击即可参阅)?!

日常生活中,不少公检法人士本能地以正义自居,本能地认为律师都不过是为了钱,甚至夸耀自己如何充满正义地“建议”当事人辞退了那些他们认为“水平不够、心思不好”的律师。而有些律师则是近乎偏执地认为相当部分公检法人员已丧失了做人的基本底线,刑讯逼供、玩弄证据、曲解法律、人为制造冤假错案。另有些律师则是习惯在败诉后指责公检法的腐败......他们都坚定地认为只有自己才代表着正义。应该说,这种正义感是可贵的,也是狭隘的。(点击参阅《辩护人,你够了!——傻丫头,国家不允许妈妈输!》)

 

法律人角色正义之间当如何相互制衡?

显然只可能是两个字:依法。——既依照法律之规定,亦得依照法治之精神。法律之规定明确,理解可能出现歧议,所以刑事诉讼是一个等腰三角形式的博弈结构:审判者居中裁判,公诉方与辩护方平等交锋。而为惩治犯罪效率之需要,在侦查阶段辩护权原则上弱于侦查权。

 

法治之精神则要求:

对于民众而言,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对于公权力机关而言法无明确授权不得为,法定职责不可推。所以,《刑事诉讼法》在相当意义上既是公检法机关的行为规范,更应该是犯罪者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宪章。——毕竟,我们都可能遭受错误的刑事追究,我们都可能被刑讯逼供而无力辩白,我们都可能沦为公众眼中的“坏人”。云南的警察杜培武不就被昔日的同事给打成了“故意杀人犯”被判死缓而成为公众眼中的“坏人”了么?!现实生活中,被刑讯逼供的公安局长、反贪局长、法院院长也并不罕见。(点击参阅《信心的前提是安全——吕良彪律师凤凰卫视谈民营经济司法保护》)

 

 

三、公众视野审视之下的角色正义冲突

法律人当心向正义而非以正义自居

惩治犯罪与保护人权是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目标。要做到不枉不纵、罚当其罪,需要侦查、起诉机关全力追究,需要审判机关居中裁判,也离不开律师“反对的声音”。无数惨痛的教训表明:如果不能严格约束公共权力的依法行使,必然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权力并非绝对正义更非时刻正义,警察、检察官、法官们并不必然代表正义,公权力刑讯逼供、隐匿证据、枉法裁判造成的冤假错案有目共睹。——但,依法侦破案件是警察的角色正义,依法提起公诉是检察官的角色正义,依法公正审判是法官的角色正义,而“专为坏人讲好话”则是律师的角色正义。这些不同的角色正义之间相互制衡,方有可能最大限度地接近正义。——某种意义上,无论公检法还是律师都可能只是那摸象的盲人,所接触乃至深信不疑的可能都只是大象的一部分。但或许正是这种片面的深刻,能够让我们更深刻地认识大象(正义)的全貌。(点击参阅《律师,不仅仅关乎正义!》)

 

公众视角下的法律人角色正义冲突

笔者担任法院新闻发言人多年,深知公检法机关乃至律师此类自我正义的宣传与塑造实际上也是源自内心对于正义的追求。同时,对于地方检察机关这种宣传先进人物的落后套路深感理解:毕竟,新闻才追求真相而宣传则需通过“渲染”事实“拔高”人物。或许撰写宣传稿件的人员对于法律业务并不熟悉,他们或许没有想到已经进入互联网时代任何过头文字都可能引来反弹,他们(包括律师)或许都没有意识到律师、检察官的职业荣耀绝非在法庭上将对方打得落花流水。(点击参阅《律师的耳朵、公诉人的眼睛与书记员的脑子》)笔者素来认为:法律人的面子绝非在法庭上“战胜”乃至“羞辱”对手,而是相互尊重让大家觉得曾经与你共同出席法庭是一件值得记忆乃至夸耀的事情。——总要声称自己比对手强大优秀,那该是多么的狭隘与不自信;什么都要争个赢,情商那该有多低!(点击参阅《律师的面子》)此番公安机关微信宣称正义未果、检察机关宣称正义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律师亦未能当然赢得各界认同,尤其不久前“昆山案”当事人在社会各界强烈关注之下终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正当防卫,这其实恰恰表明一个事实:

无论公检法机关还是律师,他们的角色正义不仅相互冲突与制衡,同时还都受到社会公众各广泛的审视与监督。也唯有置于这样的大环境之下,司法之正义方能够真正得以实现。——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们既不是冤家更不是亲家,而是同为法律人的本家;是法治这幕大戏中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不同角色。“反右”时期律师被一锅端;不久,公检法在文革中被彻底砸烂。

殷鉴不远,不可不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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