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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法院防范冤假错案、强化证据审查的四大措施

点击量:   时间:2021-05-26

众所周知,司法公正,是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织部分;而对于司法公正而言,又涉及到多个司法部门,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批等。对于法院审判而言,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最高人民法院为了防范冤假错案,提出了强化证据审查的措施,本文将介绍这些措施。

各级法院防范冤假错案、强化证据审查的四大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各级法院要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强化证据审查机制,具体包括以下四大方面的内容。

第一,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死刑案件,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

各级法院防范冤假错案、强化证据审查的四大措施

坚持“疑罪从无”是一个重要的法制原则,在审判中,不能先进行推断某某犯罪嫌疑人有罪,然后再寻找、落实证据。不仅仅对于法院的审判环节如此,对于侦查、起诉等环节,也应该如此。

第二,在审查证据及审判过程中,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注重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各级法院防范冤假错案、强化证据审查的四大措施

在过去的办案过程中,一些司法机关非常重视口供的,甚至是仅仅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就定罪,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一些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处于不同的环境、处于不同的目的做出的阐述,更多带有主观成分。为了保证办案的公平、公正性,必须要求有相关的客观证据,与其口供相互印证,才能做到事实确凿。

各级法院防范冤假错案、强化证据审查的四大措施

第三,案件侦查机关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可以说,随着我国法制水平的不断进步,过去粗暴方式刑讯逼供的情形越来越少,但各种软暴力的形式依然存在,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工作意见中,专门列举了采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情形。

上述意见还明确规定,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各级法院防范冤假错案、强化证据审查的四大措施

第四,涉及案发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各级法院防范冤假错案、强化证据审查的四大措施

现代科技虽然日益发达,但在应用科技手段,进行指纹鉴定、DNA鉴定等过程中,必须强调过程的严谨、合法,不能在“可能”、“模糊”等情况下,作为证据使用,更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尤其是涉及到案件的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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