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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释法说理

点击量:   时间:2022-07-03

如何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强化释法说理

文丨杨建文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

办公室二级巡视员

 

裁判文书作为司法裁判的“最终产品”,直接反映了案件的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是否恰当、充分、透彻,能否引起社会的共鸣,直接关涉司法裁判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关涉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接受度和满意度。

 

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释法说理的机制建设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裁判文书的质量,一是从形式上多次发布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裁判文书样式,对裁判文书的规范化提出要求,避免“奇葩文书”;二是从内容上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规范和完善了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内容和方法,对解决实践中部分法官在裁判文书说理时存在的“不会说”“无暇说”“不愿说”的尴尬、困境和难题,提出了一揽子解决方案;三是从管理机制上制定《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建立全国统一的裁判文书网,把各级法院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倒逼法官规范裁判文书的形式和说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为凝聚全党全社会价值共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引领社会全面进步,党中央先后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上述意见对人民法院“用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以及《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进一步提出,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工作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印发《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等规范性文件,接连发布了三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又专门提出,要完善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度融入审判执行工作的配套机制,确保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裁判规则发挥价值引领功能。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进一步增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2021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了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主要方法、案件范围、运用情形、配套机制等。

 

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释法说理的工作现状

大数据显示,《指导意见》发布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法官裁判案件特别是民事纠纷案件的重要指引。民事案件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年均增长率近20%,涉及案由近600个。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发挥典型案例定分止争、惩恶扬善的功能,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作用,引导公众向往和追求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的生活,增强法治意识,坚守道德底线。

在系列“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中,裁判文书开宗明义指出,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打击利用互联网侵害英雄烈士权益不法行为,能够为网络空间注入尊崇英雄、热爱英雄、敬仰英雄的法治能量,对于旗帜鲜明维护英雄烈士光辉形象,维护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倡导爱国、敬业的核心价值具有重要的示范指导作用;在河南“医生电梯劝阻吸烟案”、江苏“老人偷鸡蛋被拦猝死案”、广州“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等相关案件中,法院不再受“人死为大”等法律外观念的影响,摒弃了“和稀泥”的裁判理念以及结果责任主义的价值导向,而是融入诚信、法治等价值导向,向社会传递出法律保障合法维权的理念,引导公众采取合法、适度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引领诚信、友善、文明的社会风尚;在广西“百香果女孩被害案”、广东“张维平等拐卖儿童案”等相关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对那些既违国法,又悖天理,更逆人情,严重突破国家法律界线,严重挑战伦理道德底线,严重冲击社会公共安全红线,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行为,铿锵有力、旗帜鲜明地宣告:“对罪行极其严重,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暴力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死刑,是我国的民情所在、民愿所向、民意所期。”通过这些典型案例的释法说理,弘扬了真善美、鞭笞了假丑恶,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赞誉和广泛认同。

但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我们也发现,仍有不少法官存在对“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认识不统一、运用不规范的问题,主观上“不愿用”、客观上“不会用”、结果上“用不好”等问题较为普遍,表现为释法说理方式随意、表述不准、说理牵强附会等,给当事人和公众带来“裁判机械、生拉硬套”的感觉,不仅观感不好,而且难以服众。究其原因,在于部分法官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缺乏系统性学习,对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政策了解的深度不到位,认知还停留在表面文意的水平,未达到理性认知的深度。

为解决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近期正在组织编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运用指导及典型案例》一书,拟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挖掘、评析和推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指导审判实践。

 

如何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

(一)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需准确把握核心价值观的内涵与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社会客观存在的价值关系的具体、科学而全面的概括。其中“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建设目标,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一脉相承;“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对美好社会的生动表述,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共性要求(如自由、平等)和社会主义个性要求(如公正、法治)的辩证统一,是社会组织和群体必须遵循的最基本价值观;“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也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是公民个人处理国家与个人、集体与个人、个人与他人等主要社会关系时的基本价值诉求和最主要的道德品质素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最深层的精神内核,是现阶段全体人民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内容的最大公约数的表述,具有强大的感召力、凝聚力和引导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取向不仅与社会主义立法的价值取向一致,而且是立法价值取向的引领。因此,人民法院裁判案件除了依照法律规定外,还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这样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建设,服务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不背离于社会基本道德规范。上述系列“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的裁判之所以能够引起全社会的共鸣,河南“医生电梯劝阻吸烟案”等案件的裁判之所以获得大家的点赞,就是因为人民法院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了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之中。相应的天津“大妈摆摊打气球获刑案”、内蒙古“农民无证收购玉米获刑案”等案件的原审裁判之所以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非议,就是因为机械司法,背离了社会普遍认可的朴素价值的后果。

(二)正确识别应当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案件。《指导意见》第四条列举了在裁判文书中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六类案件,具体包括涉及国家利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可能引发社会道德评价的涉及疫情防控、抢险救灾、英烈保护、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助人为乐等案件;诉讼各方存在较大争议且可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涉及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以及特殊群体保护的案件;涉及公序良俗、风俗习惯、权利平等、民族宗教等社会问题的案件;涉及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法律规定、司法政策等进行深入阐释,引领社会风尚、树立价值导向的案件以及其他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案件。因此,法官在对裁判文书进行说理时,一定要认真考虑案件的主体是否特殊,权利义务是否涉及国家利益、重大公共利益,案件是否重大敏感,当事人行为是否涉及道德评价等因素,按照《指导意见》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对照识别,解决好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案件入口问题。

(三)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指导意见》第一条明确了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一是要求裁判文书说理要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将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有机结合,深入阐释法律法规所体现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二是要求裁判文书说理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新要求和新期待,通过准确阐明事理、详细释明法理、积极讲明情理、力求讲究文理,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满意度,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平正义。三是要求裁判文书说理要立足时代、国情、文化,综合考量法、理、情等因素,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断提升司法裁判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理认同。因此,法官在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裁判文书进行说理时,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提高政治站位,将法律运用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取向有机结合;用老百姓喜闻乐见的语言,准确阐明事理、详细释明法理、积极讲明情理、力求讲究文理、站稳人民立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新要求和新期待;用老百姓朴素的价值观,立足时代、国情、文化,综合考量法、理、情等因素,提升司法裁判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理认同。

(四)熟悉和掌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方法。一要瞄准立足点。首先要明确案件裁判体现、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哪个(些)层面的哪一(几)项要求,并简要描述这项(些)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和意义。比如在“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中,法院依法裁判,在个人层面体现出的是“爱国”的价值准则,在社会层面体现出的是“法治”的价值取向。说理时可以分别对“爱国”和“法治”的内涵和要求作出诠释,指出“爱国”是基于个人对自己祖国依赖关系的深厚感情,也是调节个人与祖国关系的行为准则。它同社会主义紧密结合在一起,要求人们以振兴中华为己任,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自觉报效祖国。结合案件进一步指出,维护爱国主义精神、尊重公众的民族与历史感情,为网络空间注入尊崇英雄、热爱英雄、敬仰英雄的正能量。“法治”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它一方面通过法治建设来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根本利益,实现自由平等和公平正义;另一方面要求公民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结合案件进一步指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发表意见、表达感情都应该遵守法律,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更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和利益。利用网络空间侮辱、诋毁、贬损、亵渎英烈的形象和声誉,伤害了国民的共同情感和民族精神,损害了尊崇英雄、扬善抑恶的社会风气和公共道德,不利于民族共同记忆的赓续、传承,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行为已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理应受到社会的否定和谴责。二要找准结合点。做好法律适用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运用的衔接与融合。按照《指导意见》第五、六、七条的规定,对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的,结合案情,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晰法律内涵、阐明立法目的、论述裁判理由。民商事案件无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直接依据的,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以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作为裁判依据;如无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根据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等作出司法裁判,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阐述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案件涉及多种价值取向的,法官应当依据立法精神、法律原则、法律规定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判断、权衡和选择,确定适用于个案的价值取向,并在裁判文书中详细阐明依据及其理由。三要用好发力点。实现法律适用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完美融合,需要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法律适用、价值判断和裁判结果进行较为充分的释法说理。《指导意见》第九条对此作出了“指引”,总结归纳司法实践和法学界普遍采用和认同的四种解释方法。一是运用文义解释的方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涵准确解读法律规定的文义,体现社会主义法律价值取向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价值取向的一致性。二是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具体法律规定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联系起来,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系统分析法律规定的内涵,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三是运用目的解释的方法,阐明裁判所适用的法律在立法目的、法律精神上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高度一致。四是运用历史解释的方法。结合现阶段社会发展水平,合理判断、有效平衡司法裁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提升司法裁判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理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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