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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出资人如何才能确认股东资格

点击量:   时间:2020-09-08
   在司法实践中,代持股的现象司空见惯,进而也滋生了大量实际出资人(隐名出资人)要求显名的诉讼。其实,隐名持股可分为两种类型:
    一、对内不隐名,对外隐名,也即公司和公司内部的股东,均知晓或认可隐名出资人和名义股东的代持股关系,但公司外部人不知晓存在代持股关系;
    二、对内隐名,对外也隐名,也即公司和其他股东也不知道隐名出资人和名义股东的代持股关系,公司外部人也不知道代持股关系。
    最近新出台的《九民纪要》第28条明确规定,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以实际出资人的请求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即,对内不隐名的实际出资人可以直接要求公司确认股东资格。
     本文通过一则最高院的判例,介绍“对内不隐名,但对外隐名”的隐名出资人的显名方法和程序,介绍《九民纪要》第28条在实践中的落实情况。
裁判要旨
    公司及其股东均认可隐名出资人股东身份,且隐名出资人确属实际出资,且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的,隐名出资人可直接要求公司确认股东资格,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案情简介

一、1997年2月4日,淮信公司成立,其股东分别为信托公司与淮阴市建设局,注册资本为300万元,该公司系国有企业。

二、1997年6月,淮信公司与张秀兰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张秀兰投入资金400万元人民币,以增资方式获得股权,并就受益方式等作出约定,张秀兰及淮信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成廷铸在该协议书上签字。

三、1998年,淮阴市建设局将全部转让给金信公司,殷林也作为“股东”加入淮信公司。淮信公司增资至1000万,其中,信托公司出资580万元,金信公司出资20万元,殷林出资4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0%)。其中,殷林400万的出资由实际由张秀兰缴付。

四、1998年3月25日,淮信公司股东信托公司、金信公司与张秀兰签订补充合同书,约定:乙方(张秀兰)以殷林的名义进行的投资,殷林不仅享有管理权、监督权,而且最终支配投资及受益分配。

五、张秀兰在殷林成为淮信公司股东后,其参与股东会增资及资本确认会议并在会议纪要上签字;同时,其还参与公司就股东及资本额相关章程的修改会议并在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字,并参加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通过决议成为淮信公司股东会成员、公司董事及公司清算组成员并在相关会议纪要上签名。

六、此后,张秀兰因未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为由,以淮信公司和殷林为被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为淮信公司股东并占股40%。

七、本案经淮安市中院一审、江苏省高院二审、最高院再审,最终判定,王秀兰为淮信公司持股40%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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