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反腐倡廉

—— 学党史、悟思想。(4-3)

点击量:   时间:2023-09-25

中国共产党百年反腐倡廉工作实践与重要思想初探 —— 学党史、悟思想。


 老憨 法云社 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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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反腐倡廉工作经历曲折,但党中央及其领袖们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思想还是随着社会主义全面建设的到来得到相应发展,一些重大观念与理念也不断地在深化,这些主要思想、重大观念与理念有:

 

1、对腐败现象根源剖析深刻。毛泽东主席始终认为,腐败现象产生的根源主要是阶级根源。他毕生清廉,对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的享乐主义思想和腐败行为都深恶痛绝,在他的思想中,腐败现象产生就是由于剥削阶级的存在造成的,除此之外,官僚主义和自由主义也是腐败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他指出“反贪污斗争和反浪费斗争的开展和深入,必将接触到各方面存在着的各种程度的官僚主义和自由主义的作风。这种作风,是贪污和浪费现象所以存在的根本原因”。

 

2、高度重视群众监督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作用。毛泽东主席始终认为反腐倡廉要依靠最广大的人民群众,这是因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共产党人的根本宗旨,他要求全党一刻也不要脱离人民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出发。对于依靠人民群众反腐败,他有一段经典的语录,1951年12月17日,毛泽东主席为中央起草《中央转发西南局关于开展三反斗争报告的批语》时指出:“过去反贪污斗争之所以效果很小,是由于没有像镇压反革命一样大张旗鼓地作为一个普通的运动来发动,没有形成有力的社会舆论和群众威力”。从新中国成立后,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反腐倡廉工作均通过各种形式的运动展开,而且取得较大成效,不能不说是毛泽东主席带领中国共产党在执政条件下依靠群众进行反腐倡廉工作,重视人民群众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发挥监督作用的有益探索。

 

3、不断强化思想反腐观念,打牢共产党人不想腐的思想基础。无论是在战争年代,还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毛泽东主席都十分重视思想反腐,强调反腐倡廉工作应当以教育为主。从他的一贯思想分析,即使历史条件和党所面临的任务在不断变化,他始终强调两个方面的教育内容:一是强调要对党员干部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教育,用马列主义武装全党;二是主张用无产阶级思想克服资产阶级和其他一切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这样的两点论是与他对腐败根源的阶级性认识密切相关。在教育方法上,他一贯主张运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法,同时要在党内不断地开展整风运动,通过整风对马列主义集中的学习,以提高和深化认识,在此基础上再对党内的消极腐败现象集中进行清理,集中进行整治与查处,会使每阶段或每个时期反腐倡廉工作达到一个新的高度和预期效果。

 

4、除加强对党的监督外,强调要加强对国家机关的监督。这是根据中国共产党在全国执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形势所决定的。这一重要思想和重大理念集中体现在刘少奇同志在党的八大所作的政治报告中。他指出:“为了同官僚主义作有效的斗争,我们必须同时从几个方面加强对国家工作的监督。第一,必须加强党对于国家机关的领导和监督……第二,必须加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继而它的常务委员会对中央一级政府机关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地方各级政府机关的监督……第三,必须加强各级政府机关的由上而下的监督和由下而上的监督……第四,必须加强人民群众和机关中的下级工作人员对于国家机关的监督”。应当看到,作为执政党掌管的国家机关和政府机关如何接受来自党内外、国家和政府机关内外的监督,是中国共产党接受执政考验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方面。

        (三)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78年12月——2012年11月)的反腐倡廉工作,经历了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以江泽民为主要代表和以胡锦涛为主要代表的三个历史阶段。

 

一、在邓小平为主要代表期间,我国从结束“文化大革命”的拔乱反正期,到改革开放起步期,再到全面改革开放期,我党的反腐倡廉工作也是逐步地得以恢复、展开和深入。所谓“恢复”主要是指粉碎“四人帮”和“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党内外的许多同志都强烈要求拔乱反正,纠正“文革”中出现的错误,中共中央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整顿领导班子,恢复党的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优良传统作风,促进了党风的好转。1978年12月18日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线路,端正了党的指导思想,结束了长期以来“以阶段斗争的为纲”的错误,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现全党工作重心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转移的战略决策。同时,全会还认真讨论了与反腐倡廉工作相关的党的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问题,主要有:(1)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反对突出个人,一切违反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原则的行为都应该得到坚决制止和改正;(2)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健全党纪,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3)作出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的决定,要求司法机关保持独立性的同时,要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全会提出的各项措施,使全党进一步认识到了反腐倡廉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它使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开始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成为党和国家发展的转折点,我们党的反腐倡廉工作也逐步走上正确轨道,走向了一个新的转折点。

 

所谓“展开”主要指的是我国的改革开放大业刚刚进入起步阶段,我们党就及时研究发现反腐倡廉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如一些干部特殊化问题、贪污受贿以及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问题。针对改革开放初期的腐败现象,党中央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一是坚决制止领导干部特殊化,如根据邓小平同志的指示,1979年11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颁布实行《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对干部的住房、水电、出差、出国、文化娱乐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二是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施行,东南沿海地区对外经济交往的不断扩大,走私活动也日益猖獗。根据邓小平和陈云同志的批示,中共中央于1982年11月向全党发出“紧急通知”,全面部署打击走私等经济犯罪活动。在同年3月8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作出对经济犯罪量刑从重,对国家工作人员从严,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规定,并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某些条款作了相应的补充和修改,大大提升了对经济犯罪的制裁力度,有效地打击了经济犯罪活动。4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全国范围内展开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三是严厉查处违法乱纪和腐败分子。改革开放初期,我们党和政府对腐败现象始终保持着高度的警惕,并依照党纪与法律法规惩治了一批违法乱纪、贪污受贿的案件。

 

所谓“深入”,主要是指从1982年9月开始,党和国家开始了全面改革开放时期,同时我们党也稳步深入地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开启全面改革开放进程的是1982年9月党的第十二次代表大会,确立了以邓小平同志提出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为新时期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指导思想,且规定了各方面的任务。大会还提出了五年内实现财政经济状况和党风社会风气根本好转的任务,这一决定推动改革开放时期党的反腐倡廉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用“深入”二字来形容,有四个方面的标志:一是开展整党工作。1983年10月,党的十二届二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用三年左右时间对党的作风和组织分批次地进行全面整顿,为配合这次整党,中共中央还成立了整党工作指导委员会,分三期进行整党。1987年5月整党基本结束,共历时三年半。经过整党,全党在思想、作风、组织、纪律四个方面都取得了明显进步,为新时期党的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二是纠正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之风。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在农村改革的基础上,城市改革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展开,随着改革的扩大与深入,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队伍中出现了经商、办企业的一股不正之风。为了刹住这股不正之风,1984年10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要求各行各业及各地坚决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行为。1985年1月5日,中央纪委还以一号文件的形式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的纪委认真贯彻《决定》,并协助党委、配合有关部门认真检查清理这类问题,至1986年这股歪风得到了有效遏制。三是查办了一批要案。从党的十二大到十三大这五年间,各级纪委查办了违纪党员650141人,在1985年和1986年,处分省军级干部就有74人,地师级干部635人。这些重大违纪案件的查办,在党内外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四是1987年至1990年,除在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了监察机构外,还先后制定了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党组织和党员妨碍违纪案件查处等方面的党纪处分条规,这是党的历史上首次出现专门针对某一方面违纪行为所适用的具体又系统的党的纪律规范。这表明党的纪检工作已经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在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期间,我国从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到经济体制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阶段。这期间我党的反腐倡廉工作可以用掀高潮、明思路、定方略九个字来描述。所谓“掀高潮”,主要指的是1989年6月23日至24日,党的第十三届四中全会选举江泽民同志为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后,中共中央采取果断措施开展反腐倡廉工作,掀起了全面改革开放后反腐败斗争新的高潮,借以整治各种泛滥的不正之风,用实际行动取信于民。主要举措有:1、狠抓“廉政七件事”的落实。1989年7月27日至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讨论通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指出要在惩治腐败、带头廉洁奉公、艰苦奋斗这几个群众最关心的内容方面做七件事,史上称“廉政七件事”,即:⑴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把清理整顿公司作为惩治腐败、解决分配不公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出成效;⑵坚决制止高干子女经商;⑶取消对领导同志少量食品的特供;⑷严格按照规定配车,禁止进口小轿车;⑸严格禁止请客送礼;⑹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国;⑺严肃认真地查处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案件,特别是抓紧查处大案要案。据统计,1988年至1991年,全国仅清理整顿公司这一项就清理出党政机关开办的公司21774个;清理出在公司兼职任职的干部51712人,其中,50556人辞去了一方的职务。这些工作所取得的成效,鼓舞了人心,受到人民群众的好评。2、严抓党的建设,密切党群关系。根据邓小平同志“党委会的同志要聚精会神地抓党的建设,这个党该抓了,不抓不行了”的告诫,1989年8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从八个方面对党建工作做了全面要求;十三届五中全会又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要求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密切联系群众,切实改进思想作风和工作之风,以身作则,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1990年3月,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把我们党能否保持和发展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盛衰存亡”的高度,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扎实做好党的建设工作。3、重拳出击,打击贪污腐败行为。主要是运用法律武器和政策措施,对贪污腐化分子进行分化瓦解,对顽固不化,不认罪服法者处以重刑。主要有: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共13条,对各项贪污罪作了详细的说明,在打击贪污腐败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1989年8月15日,最高法与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规定凡有贪腐、投机倒把行为的犯罪分子如果在期限内自首坦白将从宽处理,否则,将从严惩处。1989年8月19日,监察部发出《关于有贪污贿赂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限期内主动交代问题的通知》指出在规定期限内,凡主动向有关部门交代贪腐行为事实的,将从宽处理,否则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从重处罚。1989年9月8日,监察部发布了《国家行政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理规定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具体内容和政策规定。在上述通告的规定期限内,很大一部分犯有违法违纪的国家工作人员主动自首坦白,并且取得了宽大处理,拒不自首,企图蒙混过关的犯罪分子也都受到了严厉的惩处。

 

所谓“明思路”,主要是指党的十四大至十五大期间反腐倡廉工作既让大家充分认识到当时反腐败斗争的紧迫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又在分析当时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所面临形势的基础上,清晰地提出当时反腐倡廉工作的思路、对策和原则。如十四届中纪委二次会议强调的反腐倡廉工作三个结合的要求,即:要同重大改革措施和行政、经济决策紧密结合起来;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把反腐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在反腐败斗争中,要加强党员的思想教育等;并确定了当时反腐败斗争的三项任务,即:加强对党政机关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集中力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狠刹几股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一是1993年8月26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对此次会议予以高度评价:“这是我们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历史上一次具有重大影响的会议,是一次大得党心、民心的会议,是一次振奋人心、鼓舞士气的会议”。自此,围绕三项工作不断加大反腐倡廉的力度。如1993年10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重申和提出“五条规定”⑩。10月24日,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公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制定了自查自律的准绳。二是查处了一大批大案要案。因经济犯罪被查处的北京市原常务副市长王宝森和原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国案,陈希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至当时因经济犯罪受到法律惩处的具有最高党政职务级别的人。王建业案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至当时全国最大的受贿案,利用担任深圳市计划局财贸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受贿金额计1120万元,依法被判处死刑。三是狠刹了几股群众所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对乱收费进行重点治理,先后公布了两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清理整顿“公司热”,这些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这期间,中共中央、国务院还决定改革纪检监察机关设置,中央纪律检察委员会与监察部实行合署办公,明确了“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实行中纪委监察部和所在部门党组、行政领导的双重领导,纪检监察业务以中纪委监察部领导为主”的领导体制。在全国检察机关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专门从事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工作。

 

所谓“定方略”,主要指的是党的十五大在总结前些年我党反腐倡廉工作经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为推进改革、建设和发展服务;突出重点,把反腐败的重点放在“三机关一部门,不搞群众运动,不搞人人过关,结合重大改革措施和行政、经济决策,着重抓好“三项工作”,把惩治腐败纳入法治轨道,加强综合治理、既治标又治本,既坚决开展斗争,又要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的成功经验,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深刻总结,并确立了标本兼治的反腐倡廉方略。这个方略被称之为“跨世纪的反腐倡廉方略”,实行“标本兼治”方略的要义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把长远目标和阶段性目标结合起来,坚持反腐败三项工作格局,加大惩治力度,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工作。1998年1月,十五届中纪委二次全会进一步明确了标本兼治的反腐败斗争方略,并提出了一系列实施这一方略的方针与对策。“标本兼治”方略的制定,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反腐倡廉工作加强综合治理、既治标又治本认识与工作思路的升华,表明了党和国家反腐倡廉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各级党委、政府为贯彻党中央标本兼治的反腐倡廉方略,采取了一系列深化各项体制改革的举措,如:关于军队武警部门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国务院稽查特派员条例》等,都对从源头上治理腐败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这一时期查办大案要案工作也取得了显著成效。1997年10月至2002年9月,全国纪检机关共立案861917件,结案842760案,按照党纪政纪处分846150人,其中,县处级干部28996人,厅局级干部2422人,省部级干部98人,象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原副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原主席成克杰,公安部原副局长李纪周等一批腐败分子,都受到了严厉的惩处。此间,象广东省湛江特大走私、受贿案和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等也被破获侦办,有力地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安全,表明了党和国家打击走私反腐的决心。

 

三、在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期间,我们党和国家贪污腐化现象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反腐倡廉工作面临新的形势与任务。从腐败现象分析,一是当时很多腐败分子已经从侵占生活资料发展到了侵占生产资料,例如利用职权大量违规放贷、股市“圈钱”、利用国家重点工程转包“分肥”等;二是,贪污腐败的手段更加隐蔽,利用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信息网络技术等高新技术和现代化交通、通讯工具从事腐败活动和逃避打击活动;三是,农村党员干部的违纪案件也明显增加,村官的贪腐成为破坏农村稳定的一大因素。对此,党中央意识到反腐工作任务依然是严峻的,需综合施策。这一时期的反腐倡廉工作可以用“三个重视”来加以阐释,即:运用“重视党内监督效能”、“重视国家法律法规完善”、“重视惩治与预防体制机制建设”,实现反腐倡廉工作“标本兼治”体系的目标与任务。

 

所谓“重视党内监督效能”,主要是指在党的十六大通过修改后的《党章》,写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时增加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内容,进一步增强党的法制观念,依法执政。《党章》还明确要求“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增加各级纪委“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任务,增加“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和保障党员权利”的工作。2003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首部系统规范党内监督工作的基本法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颁布实施。2004年9月22日,党中央又颁布了中央纪委修订的《共产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这既是维护党员权利的重大举措,又是制约权力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六大以后,中纪委同有关部门还先后围绕这两个条例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执行规定措施,使党内监督制度体系初步形成。

 

所谓“重视国家法律法规完善”,主要是指为保证国家工作人员权力正确行使,从国家层面健全各领域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如2006年1月1日起,《公务员法》生效,明确规定了国家公务员应该履行“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的义务。在司法领域,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首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作出司法解释,并规定了221项立案条件。这项《立案标准》是我们党和国家反浪费、反官僚主义、反渎职失职和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构成犯罪的国家司法认定标准。此间,全国人大还通过了《反洗钱法》、《物权法》、《反垄断法》等一系列与反腐倡廉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明确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的监督,重点监督方式、监督途径、监督情况等,为国家权力机关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为了加强反腐败的国际合作,2003年中国政府正式签署、2005年正式审议并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7年9月,国家预防腐败局宣布成立,这也是国家首次设置国家级预防腐败的专门机构。

 

所谓“重视惩治与预防体制机制建设”,主要是指2005年中央颁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要“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建成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特别是党的十七大第一次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防范”的十六字方针写入《党章》,并进一步提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之后,党中央于2008年5月13日颁布《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五年反腐倡廉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明确了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工作目标,并且全面地规划部署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强调了落实反腐倡廉工作的责任主体和相关措施。为了全方位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关的改革措施也相继出台,如在司法体制改革方面,按照“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战略部署,逐步推开各项司法改革,完善和发展了相关司法制度与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各项措施,2008年2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了中国第一部《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称这一时期的司法改革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重视惩治与预防体制机制建设的第二个方面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按照“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要求,提出用五年时间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加强依法行政和制度建设,为实现“到202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打下坚实基础。

 

重视惩治与预防体制机制建设的第三个方面是规范领导干部行为,完善行政问责制度。2009年7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党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进入了制度化时期。2010年12月8日。中办、国办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表明党中央开始将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2010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列举了七种应该实行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重点突出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领导责任的追究。这一系列的制度建设,使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始终保持不断地向前发展,问责速度不断加快,力度不断加大,范围不断增加,方式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齐全化。

 

此外,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这是我国发布的首个反腐败白皮书,首次向国内外全面系统地介绍了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基本情况,增强了我们党和国家反腐倡廉工作公开性和透明度。

 

从统计数据分析,从党的十六大到十七大期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709400件,处分了730068人,受党纪处分542575人。其中开除党籍111335人;受政纪处分237205人,其中开除公职25719人;受组织处理27553人,受刑事处理71510人。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查处了陈良宇、王怀忠、郑筱萸等领导干部。交通行业中,查处了十三个省(区)交通厅20名犯有经济问题的厅(局)级干部。金融行业中,中国建设银行原董事长张恩照、中国银行原副董事长刘金宝等都因严重违纪被依法查处。公检法系统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吴振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李金宝等也因严重违纪被查处。严肃查处了陈绍基、王华元、黄松有、王益、康日新、黄瑶、宋勇、许宗衡等一批要案。

 

党的十八大之后,在依法查处大案要案方面,在坚持查处重点案件的同时,着重查办领导干部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索贿受贿的案件,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群体性事件的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自2007年11月至自2012年6月,全国纪律检察机关共立案64.37万件,结案63.9万多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6.8万多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4万多人。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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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文化网     

202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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