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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的时代意义(中)

点击量:   时间:2020-09-08

法典作为一种立法形式﹐代表某一法律领域的完整规范﹐究竟是不是最好的选择﹐而以其技术上的困难﹐值不值得当成一个目标去追求﹐到了二十世纪的中期以后﹐已经在盛产法典的欧洲大陆引起越来越多的怀疑。德国研究近代私法史的大师Franz Wieacker﹐很早就看出法典到了资本主义后期将由盛而衰的「危机」[18]﹐义大利学者Irti在一九七九年发表的书则提出「去法典化」的主张﹐受到各方瞩目[19].事实确实显示﹐继法国、奥地利、德国、瑞士等较有特色的民法典之后﹐已未见新的高峰。而行政法和新兴领域﹐如经济法、劳工法、社会法等﹐则尽管法律常常多如牛毛﹐法院案例更是汗牛充栋、无法卒读﹐但始终还无法产生一部可以和拿破仑民法典并驾齐驱的法典﹐大大小小的单行法渐渐变成唯一的选择﹐何以如此﹐值得在研订民法典时深思。

  1、多元民主

  比Irti更早十年﹐德国的Friedrich Kübler教授就已经指出威权时代孕育的法典必然不适合民主开放、不断进行利益调和的现代多元社会[20].二十世纪初期还有学者从国家与社会分离的想象﹐乃至自然法的信仰,以一般性的法律为正常,而对乖常的紧急法、个案法、限时法、措施法等新兴事物提出种种批评﹐殊不知西方社会在价值和利益都呈现多元以后,不同团体割据法案﹐法律像打摆子一样,时左时右,这些新兴事物用得反而更顺手﹐法律的整体图像如鹑衣百结,久了就习以为常,见怪不怪[21].相对的,法典意味的「和谐」价值秩序,不仅和多元社会的调性不合,其环环相扣的「整套」规范体系,也妨碍了规范的与时俱进,而和多变的现代社会格格不入[22].

  2、短期国会

  事实上仅仅从立法产能的角度来看,孕育于威权社会的法典理念,对于民主化以后的短期国会,受到审议法案「届期不连续」原则的限制,也往往变成了难以实践的奢侈品。现代的国会倾向于把过大的法案锁在抽屉里,以免会期结束一事无成。这使得法典式的立法如果不能在政治上先达成共识,而一股作气强渡关山,几乎难逃一提再提、再衰三竭的命运,台湾近年物权法的修正就是最好的例证,提案机关现在才学乖,准备把整包法案拆成几个小包[23],从化零为整的法典思考,转为化整为零的游击战。但这还只是对既有法典的修正而已,谁还作兴去提什么新的法典?制定法典本来就需要坚强的政治意志为后盾[24],威权时代还可求之于天纵英明的君王,一旦立法权落入像菜市场一样论斤秤两的国会,而且三四年新陈代谢一次,几乎就成了不可能的任务。

  3 案例思考

  法典面对的另外一个挑战,则直指其背后的体系思考。人类的法律思考其实

  从来就不脱体系(System)和议题(Topik),只是大陆法系发展出来的体系取向的法律方法,往往以形式的三段论隐晦了实质的议题思考,而英美法系发展出来的案例取向的法律方法,则以形式的案例归纳隐讳了实质的体系思考[25],如此而已。形成两种思考的成因之一,是对法官的信任程度,但不论贯穿法国民法典的抑制「法官统治」(gouvernement des juges)想法,还是使英国始终对制定法典提不起热情的法官寡头阶层[26],在这些国家先后形成某种稳定的民主分权体制以后,也都逐渐失去了意义,法官既不是法条的奴隶,在补充法律不足的时候也有其正当性的界限。更重要的是,全球化加速了不同法律理念的汇流,和法律方法的互补,在此一过程中,过去法典所引以为傲的体系理性,自不再是理所当然。

  4 资讯革命

  新世纪的资讯革命也让法典的光环褪色不少,当法律内容必须经常大幅更新,而各种法源-法条、解释、判例、决议、学说等-收入电子资料库后,可以轻易搜寻乃至依需要而作不同组合时,至少对法律适用者而言,法典已经像古董一样中看而不中用了。法律资讯系统也已走向全球化发展,一九九三年起美国国会法律图书馆即已完成建立全球法律资讯网(Global Legal Information Network GLIN),成为第一个多国参与的非营利法律资料库[27].大陆法系的法典虽不同于英美法系单纯基于资讯目的而做的法律汇编,但当法典外滋生太多的特别法时,法典的权威还是难免动摇,德国在二十年前所以启动债编的修正,就是因为联邦法务部调查发现大约有2700个民法条文散见于250部单行法中﹐怎样把特别法整编进去﹐即成为修正的一项重点[28]﹐但2002年完成修正的债法仍只纳入一般契约条款法及若干保护消费者的单行法,整编的效果十分有限[29],事实上只暴露了法典的资讯功能「有时而穷」的窘境。

  5 渐进调适

  对于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国家,是否可以套用过去发展中国家的模

  式,以民法典作为基础结构,一次完备市场游戏规则,也有相当不同的看法。有人就认为,转型国家需要经历更复杂的调适,柔软而富弹性的英美法制可以降低试误成本,使转型更容易成功[30].这类国家中﹐在计划经济时代即完成制定民法典者,如苏俄、波兰、匈牙利等,或像东德那样立即并入西德的市场经济体制,调适的问题或许会比较小一些[31],少了这样有利的条件﹐最好就要慎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