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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私人财富规划的影响

点击量:   时间:2020-09-08

前言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将影响国家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也将深深影响每一个家庭、每一位人民群众的生活。那么《民法典》对私人财富规划有哪些影响呢?

一、“居住权时代”的来临

本次《民法典》的亮点之一,是在物权编第十四章规定了居住权。居住权属于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之一,目前实施的《物权法》中并没有将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员纳入其中。《民法典》首次将居住权明确纳入到法条之中,标志着“居住权时代”的来临。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的设立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房屋的产权人和居住权人通过书面形式的居住权合同进行约定,并办理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只是签署了居住权合同,而没有去相关部门办理居住权登记,那么居住权是不成立的。这一点,特别要提醒居住权人,签署居住权合同,或者在婚姻协议、离婚协议对居住权进行约定还不够,一定要及时办理居住权登记,只有书面约定而不办理登记,居住权是不成立的。

第二种,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如果是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自继承开始设立,而不以登记为居住权设立的前提。但是在继承开始后,居住权人仍然应当尽快去办理居住权登记,否则将限制居住权人的权利行使,且在所有权人处分房屋时也无法对抗第三人。

2、居住权设立是否可以有偿?

根据《民法典》第368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房屋的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原则上是无偿设立居住权,但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居住权的费用。

3、居住权人是否可以转让、继承、出租?

《民法典》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不得转让和继承,一旦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去世,则居住权随之消灭。

而对于居住权人是否可以出租的问题,法律并不禁止,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合同进行约定。

4、居住权和租赁权有什么区别?

相信有很多非专业人士可能会有疑问,居住权和租赁权有啥区别呢?尤其是双方约定费用取得居住权的情况下,居住权和租赁权是否一样呢?

从权利属性的角度来说,居住权是比租赁权排他性更强的一项权利。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具有非常强的排他性,而租赁权只是基于租赁合同而产生的债权,相对于居住权来说,排他性较弱。

举例来说,小明租用小红的房子,小明只是承租人,无法以自己的名义对抗第三人的权利主张,如果自己的居住权利受到损害,只能根据租赁合同追究小红的违约责任。即使租赁期限未满,小红也是可以强制解除合同,小红只要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小明因此产生的损失即可。但如果小明与小红之间签订的是居住权合同,小红将居住权设立给小明,则未来只要居住权未到期、小明未死亡,则小红均无权将房屋的居住权收回来。小明作为居住权人期间,可以对抗小红和第三人,以自己独立的居住权人名义行使自己的居住权。

5、居住权的使用场景有哪些?

居住权的使用场景其实很广,我们简单来举两个例子。

场景一:离婚时设立居住权

王先生和王太太结婚三年,育有一子,双方因性格不合决定离婚。王先生有一套婚前全额购买的房屋,婚后没有购买房屋。离婚后,王先生希望女方和孩子可以居住在这套房屋里,但是这套房屋的所有权希望未来传承给孩子。此时,就可以运用居住权制度,在房屋传承给孩子的同时,为女方和孩子设立居住权,约定女方的居住权至女方再婚时届满或者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时届满。

场景二:临终关怀设立居住权

李先生有一个亲弟弟,这辈子未婚未育,李先生希望自己过世后,弟弟可以在自己的房子里居住,直到去世。此时,李先生就可以在遗嘱中为弟弟设立居住权,房屋所有权则由自己的子女继承。

本次《民法典》中,还对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做出了明确的定义。而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无论是《民法通则》、《民法总则》还是《婚姻法》或《继承法》,都没有对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另外,本次《民法典》还明确规定了夫妻之间的“家事代理权”。当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也曾经提到了夫妻之间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而本次《民法典》则是直接将“家事代理权”从司法解释的层面上升到了法律的层面,赋予“家事代理权”以“法律正式编制”的地位,这能够进一步保护日常生活中的交易安全,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