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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 | 彭诚信主编:个人信息保护案例评析 (数字法治 第1卷)

点击量:   时间:202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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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讯

个人信息保护案例评析

 (数字法治 第1卷)

彭诚信 主编 

曹博、王琳琳、姬蕾蕾等著

上海人民出版2021年9月版

 

作者简介

 

彭诚信,法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人工智能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凯原法学院数据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民商法学科带头人,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权利体系研究”首席专家。专著《现代权利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主编《民法典与日常生活》(上海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入选“2020年中国好书”。研究方向为民法原理、物权法、数据与人工智能等领域。

 

内容简介

 

理论源于实践,本书立足于典型案例,聚焦个人信息的客体特征和权利属性,归纳裁判倾向、把握理论源流、梳理域外经验、探明法律争议、塑造实用理论,以期深化对个人信息基本概念的理解和认知,寻找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规范的改进空间。

 

目       录

 

 

前言

 

“微信读书案”评析

——个人信息的识别路径与类型化保护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思路

(一) 识别个人信息的两条路径

(二) 个人信息的三分法

(三) 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对个人信息权益或隐私权的侵害

(四) 被告承担的侵权责任

三、 焦点问题的发展脉络

(一) 个人信息可识别性标准的具体适用

(二) 个人信息的类型化及其范畴

四、 案例评析

(一) 从信息到个人的个人信息识别路径并不可取

(二) 对非私密信息的进一步区分难言成功

(三) 特殊非私密信息权益内容的隐私化论证路径使个人信息权益被架空

五、 适用启示

(一) 识别性标准的不确定性将导致个人信息范畴的持续扩张

(二) 互联网平台企业在不同应用程序中迁移好友关系数据风险极大

(三) 互联网企业对知情同意规则的应用需更加规范严谨18

 

“三重授权”“生意参谋”等用户信息争夺案类案评析

——个人信息控制的内涵及边界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思路

(一) 裁判思路

(二) 类案裁判规则解析

三、 焦点问题的发展脉络

(一) 对欧盟个人信息控制的观察:个人信息保护权的形成

(二) 对美国隐私控制的观察:信息隐私权与信息财产权的分疏

四、 案例评析

(一) 数据技术给个人信息权益结构带来改变

(二) 同意是纠正技术分配偏差的赋权机制

(三) 个人信息控制不及于数据财产权益分配

五、 适用启示

 

孙某诉联合案等类案评析

——个人信息的法律本质

一、 基本案情

(一) 数据争夺纠纷——淘宝诉美景案

(二) 个人信息与隐私权一元保护案——孙某诉联合案

(三) 个人信息与隐私权二元保护案——凌某某诉抖音案

(四) 个人信息与隐私权二元保护案——黄某诉腾讯案

二、 裁判思路

(一) 从竞争维度看——忽略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

(二) 从隐私维度来看——未能有效区分个人信息与隐私

三、 焦点问题的发展脉络

(一) 个人信息人格利益的独立性:与隐私的区分

(二) 个人信息财产利益的独立性

四、 案例评析

(一) 从竞争维度看:应承认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

(二) 从隐私维度看:个人信息的判断应视具体情景确定

五、 适用启示

 

微博解救儿童案

——个人信息自决权的边界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思路

三、 焦点问题的发展脉络

四、 案例评析

(一) 本案的甄选意义

(二) 个人信息公开涉及的具体权利

(三) 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事由

(四) 必要性原则下对案情的追问

五、 适用启示

 

腾讯诉抖音及淘宝诉美景案例评析

——数据及数据权利的法律属性

一、 基本案情

(一) 腾讯诉抖音案情分析

(二) 淘宝诉美景案例分析

二、 裁判思路

(一) 腾讯诉抖音案裁判思路

(二) 淘宝诉美景案裁判思路

三、 焦点问题的发展脉络

(一) 关于数据及数据权利的学理发展

(二) 关于数据及数据权利的案例发展

四、 案例评析

(一) 两案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数据、个人信息及隐私的保护

(二) 两案在文书中混用“个人信息”“数据”等概念

(三) 两案认可企业对数据产品所享有的法定权益

(四) 两案并未界定数据权利的性质

五、 适用启示

(一) 个人数据的概念分析

(二) 数据所有权的界定可能

 

“查博士二手车历史车况信息查询纠纷案”评析

——《民法典》生效后个人信息保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思路

三、 焦点问题的发展脉络

(一) 个人信息的界定

(二) 隐私的界定

四、 案例评析

(一) 本案具有重要的指引意义

(二) 个人信息的具体判断

(三) 隐私的具体判断

五、 适用启示

(一) 特定情形下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的合并审理

(二) 个人信息保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总结

(三) 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利用的利益平衡

 

邓某某诉顺丰隐私权案评析

——《民法典》中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区分

一、 基本案情介绍

二、 裁判思路

三、 焦点问题的发展脉络

四、 案例评析

五、 适用启示

(一) 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区分

(二) 个人信息向隐私的转化

(三) 数据时代隐私保护的选择

 

乔某诉钉钉、伊某诉贝尔塔及孙某诉联通案评析

——个人信息“附条件的可让与性”的司法适用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思路

三、 焦点问题的发展脉络

(一) “是否属于个人信息”的判断

(二) 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判断

(三) 个人信息的可让与性的边界

四、 案例评析

(一) “是否属于个人信息”的前提缺失

(二) 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区分不清

(三) 确立了个人信息控制的优先地位

(四) 确立了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标准

五、 适用启示

(一) “四要素”是识别说和关联说在判决中的综合运用

(二) 对于收集之后的下游环节加强个人信息控制

(三) 个人信息与隐私、数据在个案中应区分

 

校友录信息置顶搜索引擎等类案评析

——个人信息权益性质检讨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思路

三、 焦点问题的发展脉络

(一) 国外个人信息权属学说、判例与规范演进

(二) 我国对个人信息权属学说的理论继受与立法进程

四、 案例评析

(一) 相关类案裁判亮点

(二) 相关类案裁判商榷

(三) 个人信息权益作为权利进行保护并非不可

五、 适用启示

 

“群控软件爬虫微信案”“微信公开读书信息案”“海兰诉托普斯不正当竞争案”评析

——以个人身份标识信息财产化的利益基础为视角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思路

三、 焦点问题的发展脉络

(一) 公开权内涵界定困境的历史沿革

(二) 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与人格属性

(三) 个人信息公开权在美国的法律规定

(四) 个人信息财产价值的初始发现——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交叉与分离

(五) 个人信息财产价值的进一步利用——个人信息与版权的交叉与分离

四、 案例评析

五、 适用启示

 

人脸识别第一案评述

——人脸识别信息的权益属性与保护路径191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思路

(一) 一审法院裁判思路

(二) 二审法院裁判思路

三、 焦点问题的发展脉络

(一) 我国人脸识别信息的保护现状

(二) 人脸识别信息保护的域外经验

四、 案例评析

(一) 人脸识别的技术原理与应用场景

(二) 人脸识别信息的法律风险

(三) 人脸识别信息的权益属性

五、 适用启示

(一) 制定与人脸识别信息处理相适应的“告知同意”规则

(二) 构建规制人脸识别信息的合理法律框架和多重治理体系

 

后记

 

 

个人信息保护案例评析序

个人信息——取之有道,用之有方

 

土壤

生活的历史实践告诉我们,任何新事物的出现,都是推动社会前进的动力,而非社会发展的掣肘。随着海量数据的出现,传统计算机的计算方式和能力难以承载这种海量数据,大数据技术应运而生。早在1980年,托勒夫立足于当时科学技术发展而出版的《第三次浪潮》一书中就明确指出,“大数据是第三次浪潮的华彩乐章”。数据是大数据的基本构成单位,互联网技术及其经济形态的演绎是大数据出现的主要动力,大数据是对数字化产生的海量数据发展的数据技术。大数据的“大”并非仅指生成、收集、储存的数据集合之大,而在于利用掌握的数据经过数据挖掘技术生成的数据能帮助人们作出明智的决策,数据分析技术实现了跨学科通约性的分析范式。当数字社会中万物皆可为数据时,数据的范畴不断扩张,表征个人信息的海量数据也逐渐成为各种应用(包括数据产品)的重要源泉。

 

诞生

数据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其被誉为数据经济的“新石油”。其中,数据的开发与应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数据共享的运营模式,数据共享是数据价值开发的重要前提,也是对数据二次开发的必要方式。掌握数据并进行智能化运用与决策,已成为数据控制者脱颖而出的关键。在利益驱动下,国内外大数据交易中心纷纷成立,越来越多的数据控制者重视数据战略布局,并重新定义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对于数据控制者而言,数据的价值在于流动和利用,其经营的数据已经成为自身的资产,也成为数据控制者之间共享、交易的资源,对于其收集的个人信息的共享对资源整合更有益处。然而,当下以《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等为代表的主要以知情同意原则为核心而构建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却面临着掣肘数据利用的各种挑战。

 

影响

网络空间中的数据(信息)若不能被人(含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等)有效利用,便可能阻碍数据经济以及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乃至阻碍整个数字社会的发展。数据价值的开发越来越依赖个人信息的喂养和技术支持,由此亦引发个人信息的安全危机。“数据”是信息主体与数据控制者联系的节点,采取何种标准界定个人信息成为对数据利用的前提,也是信息与数据具体制度设计的基石。个人信息的财产价值凸显,而如何消弭个人信息利用的深层矛盾,即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信息主体如何分享数据控制者的所得利益并体味出其行为自由与尊严受到尊重,亦成为当下亟须解决的问题。

 

深思

《民法典》对数字社会出现的新问题虽有所回应,但面对数据利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实践问题日新月异的发展,显然远远不够。对有关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相关法律问题予以针对性研究,对相关法律制度缺位以及深层理论困境提出相关回应,正是编撰本系列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系列论著的初衷。在众多问题中,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利用是现代数字社会中现存的一对主要矛盾,这一深层矛盾的背后是在数据技术应用下个人信息客体特征及其权利属性的不清晰导致后续保护体系难以构建。因此,在互联网的背景下,明晰个人信息客体特征的特殊性,遵循“个人信息客体特征——个人信息权利属性——个人信息权益归属”的研究路径,以案例评析为载体,详细剖析其特质,从而逐步建构起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法律层级。

 

布局

当前,由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较为零散,法院对于个人信息纠纷主要从既有的传统法律体系中寻求解决途径,但传统法律理论对保护个人信息提供的知识储备并不充足。传统法律体系主要因应线下社会的法律关系而设,因此无法全面适应线上社会个人信息利用中多元、复杂的法律关系形态。这也亟须立法对个人信息客体的特征、内涵与外延、权利归属作出应有的回应,故有必要在分析相关司法裁判经验与总结有关学说理论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本论著布局依下列顺序展开:首先,立足于案例评析。挑选出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典型意义的个人信息保护案件,并以此为对象归纳出法院的裁判思路与保护方式,进而检视司法实践中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局限所在。其次,解读法律规范。对现有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进行解析,从解释论角度揭示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宗旨与规范意蕴,在源头上树立个人信息保护的正确基调。再次,汲取各家学说。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构建离不开与学术界的交流互动以及与学术观点的交融碰撞。因此,本论著通过细致梳理国内外学者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学说,甄选各家理论进行客观评析与理性扬弃。最后,塑造实用理论。通过司法案例了解个人信息纠纷的裁判倾向,详解个人信息的法律规范掌握法典的规范意旨,汇集百家学说提炼理性观点,为个人信息保护缔造实用理论基础,以期提供符合线上社会个人信息保护的网络思维观念与应有制度设计。

 

展望

个人信息在终极意义上也是个人意志自由与人格尊严的彰显,对其商业化利用,定当“取之有道,用之有方”。互联网时代的土壤造就了个人信息的财产价值,在实践中,如何安放个人信息的人格利益,在理论上,个人信息天然附带的财产属性应界定为怎样的权利客体,学理、立法以及司法实践等均应作出有效回应。在数字社会,数据或信息不应仅是数字社会的“石油”或“土壤”,更应是数字社会的“氧气”,即人人均可呼吸、均可共享的资源。要保证数字社会中“氧气”的清洁与清新,便不能让雾霾来沾染,即数据与信息的利用必须守住隐私底线。隐私不可利用并受法律绝对保护,个人信息可以利用但要经得权利主体同意,数据则可自由利用。个人信息的有条件利用与数据的自由流转便成为推动数据经济发展的两架巨轮,而隐私的绝对保护则为数字社会的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即人的自由与尊严价值不可动摇,数字社会时代亦如是。对于个人隐私与信息能够有效保护的,除了技术(尤其是加密技术),就是制度(主要是法律制度)。本系列论著的主要宗旨便是寻求数据利用与信息保护的最佳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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