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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关于民商法的研究方法

点击量:   时间:2021-10-25

作者:孙宪忠,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文章来源:《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1999年

 

【摘要】

民商法的研究方法有规范研究方法、阶级分析方法、实证研究方法、经济分析方法。我国民商法学者使用更多的是阶级分析的研究方法,但这种研究方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学分析中有很大的不足。改革的实践急需规范创新、制度创新,需要把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本身的技术性规则的研究作为常规手段,同时需要民商法实证效果的研究和对民商立法、司法进行经济成本的分析。因此,民商法的研究方法应当有根本的转变。

 

 

【全文】   

  民商法学的研究已经形成当前法学研究中的热点。但是,有许多问题的讨论总给人一种难以深入的印象。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一下民商法的研究方法。关于民商法研究方法的讨论,是一个很有意义的话题。通过对自己的研究方法的思考,清理一下研究问题的思路,调整、增加或者改变一下认识问题的视角,也许能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增加新的突破点。所以探讨民商法的研究方法是很有必要的。

  民商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有四种:

  1.规范研究方法。即把各种民事法律规范如何构成的法理,以及各种规范之间的关系作为研究的对象的方法。这是民商法学产生最早的研究方法,也是我们至今仍然在大量地使用着的方法。民商法学作为私法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担负着把立法者所理解的“公平”、“正义”这些理念演绎为具体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使命。人们在运用民商法来实现“公平”、“正义”这些理念的同时,也产生了最初的民商法学的研究方法,即研究一个个具体的民商法规范的内容及其构成,探讨这些规范是否能够担负起立法者赋予给它们的任务,以及如何让民商法规范完成这些任务。概而言之,规范研究方法就是以民商法规范本身作为民商法学研究的对象的方法。这种方法对民商法的研究遵循着两个基本的思路:其一,对每一个民商法规范的内容及其构成是否符合“公平”、“正义”这些理念所形成的法律原则进行考察;其二,对几个相互有联系的法律规范之间如何配合的联系进行考察。通过第一种考察,人们可以发现单一法律规范的价值;而通过第二种方法,人们不但可以发现由一系列法律规范所组成的一个法律制度的价值,而且还可以发现组成该法律制度的各个规范之间、以及数个法律制度之间为达到立法的目的而如何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基本规则。而后者,正是规范研究的重点。这种方法被称为理念法学的研究方法。

  2.实证研究的方法。即从实践的角度以实验的方法来对民商法进行的研究。实证研究的特点,不是仅仅从法律规范的本身来考察一种民事法律规范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而是从社会民众的法律评价来考察民事法律规范是否符合这些原则。这种方法其实就是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也有人将其称为实验法学的方法。这种研究方法的作用领域非常广泛,在民商法研究上具有极大的价值。在实证研究范围内,人们首先可以考察社会的民商法意识,考察社会的人即立法者之外的其他对民商法的各种制度的各种评价,即考察他们对立法者应当制定的民商法的期望值以及对现实民商法的价值评价,考察民商法在现实中的贯彻情况以及对民商法实施状况的原因进行归纳总结。因为民商法说到底是一门实用的法律,是必须贯彻于社会,是要将社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纳入自己预先设计的轨道的,故社会的人的民商法观念对民商法的贯彻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实证的研究,还可以采取一种“试验田”的方法,比如在局部地区或者部分行业进行某种民商法制度的试验,以期获得这种制度的推广价值。显然,对民商法在社会上所发挥的作用的实证考察,其结论对制定科学的民商法以及民商法的贯彻十分关键。民商法的实证研究需要进行大量的社会调查和统计,而调查本身具有其独特的技术要求,比如对调查对象的采样,如何能做到科学、准确,对研究的结论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法律的实证研究是实验科学的产物之一,将这种方法引入民商法研究,对民商法的发展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3.阶级分析的方法。即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角度对民商法进行分析研究的方法。这种方法不但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创造,而且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主要特征。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是阶级和阶级斗争的产物和表现,民商法也是一样;民商法中的各种制度,尤其是所有权制度等,集中地反映了社会的统治阶级利用国家意志所形成的法律来维护其统治地位的需要。马克思主义的法学观认为,以前的民商法学研究都只是研究法律或者法律规范本身,但这种研究只是表象性“正义”、“公平”的研究,但是人类社会本身并没有一般的正义和公平,只有阶级的正义和公平,所以,历来的法学研究包括民商法学的研究没有抓住法律的这一本质,或者按照过去人们经常的说法,是以前的统治阶级的法学家们有意识地掩盖了民商法的阶级本质。法律的阶级分析的特点是,把民商法这样具体的法律放置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之中,放置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之中,从法律制定的阶级和阶级斗争背景出发,考察立法者的阶级属性和民商法对阶级斗争的实际作用,以确定民商法的历史形态和本质;同时,马克思主义还从法的阶级性质出发,认为社会主义法包括民商法是法的最高阶段也是法的最后阶段。由于这种研究方法至今表现出的特长是对法律进行定性分析,对揭示民商法的本质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法,是揭示和批判包括资产阶级在内的历史上的剥削阶级的法是一种非常、锐利的武器;但是,对法律自身的技术性内容,即法律规范以及有具体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具体制度的研究却基本不予以涉及。这种研究方法显然与以前的法学研究方法有着极大的区别。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运用这种分析方法,对民商法整体制度的本质、民事权利的本质等,都有不少有价值的评价。

  在近年的民商法学研究中,出现了一种看起来与阶级分析的方法有所背离,但是从研究方法看却属同类的研究方法。因为,这种研究成果的特点,如同阶级分析方法一样是,在对现实生活中的一些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时缺少从法律技术的层次对具体的规范研究和制度研究,而擅长于从“制度本位”的层次对某种制度的定性分析。比如,把一种制度归结为市场经济的制度,或者计划经济的制度。这种研究方法得出的成果常常属于“大理论”,即很原则、很宏观的理论,初学者听来常常有震撼性的效果,但是,这些理论距实践的要求却非常遥远。

  4.经济分析的方法。这种研究方法的内容比较广泛,在民商法研究上,主要表现为从立法和司法的成本的角度对民商法进行分析。这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该方法的创始人曾经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如同上述各种研究方法一样,经济分析方法并不是仅仅适合于民商法研究的方法,但无疑是对民商法最有意义的方法之一。因为,作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民商法的立法和法律实施必须考虑到法律的经济成本。但是在以前,人们似乎只是重视法律的所谓“正义”、“公平”的价值,而基本上不考虑法律的经济成本。但是,在法律尤其是民商法这样的法律在立法及其在社会中贯彻时,必然会有其成本,因此人们应当在法律贯彻的效果和其成本之间做出利益的比较和权衡。这是这种研究方法所取得的成果的一个方面。法的经济分析所取得的另一个很有意义的成果是对法律在制定时和贯彻时的各种成本的分析,即法律在哪种情况下才会有最低的成本和最好的效益。在这一方面的研究取得了非常有价值的成果。比如,按照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得出的结论,降低法律成本的最好方法就是法律必须有威信,并且必须制定完善的法律即提高法律的立法质量等,这样法律在贯彻时才能有最小的成本。显然,这些结论对我国民商法的完善是非常有教益的。

  以上介绍的只是法学的几种研究方法,这些方法建立的基础,是人类社会思维的共同逻辑。因此,民商法的研究并不排斥各种逻辑方法,如判断、归纳、演绎等;更不排斥辩证研究等哲学的方法。相反,民商法研究必须依赖这些基础性的方法。但是,逻辑的方法、哲学的方法不能替代法学专业自己的研究方法。

  在对上述四种法学研究方法进行一番探讨之后,再来检查一下我国目前民商法研究的成果,就会有一个很有意义的发现:我国的民商法学家虽然均有意识或者无意识地使用着上述四种研究方法,但他们使用更多的、或者说使用最熟练的只是阶级分析的研究方法。因此在我国的许多民商法学的著述里,被表述得最为详细的部分,不是民商法的各种具体规范以及由一系列规范组成的法律制度的本身,而是这些规范或者制度的政治性质、政治作用。在述及到资产阶级及其他剥削阶级的民商法规范和民商法制度时,我们的学者可以非常熟练地依据阶级分析的方法说明这些法律规范和制度的虚伪以及不足之处;在说到我国社会主义的民商法时,他们也可以用同样的方法从多个方面说明我们的法律的优越性。但是,虽然一些民商法著述在述及民商法的政治性质时常常可以洋洋洒洒地长篇大论,而在述及到民商法本身的固有规范和固有制度时,却惜于笔墨,深不下去。当前侧重于对我国旧的计划经济的法律制度进行批判的研究成果也是如此,他们对旧体制、旧制度的弊病可以动辙千言万语,但是对民商法的具体技术性的规范和制度的研究却不甚了了。过去,这种论战式的、批判式的法学研究方法,常常被当作我国法学家们的优势,因为,据说只有我们社会主义的法学家才可以用阶级分析的方法看出一个法律的本质,而西方的法学家只会对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做就事论事的“不深入”的分析。人们也常常用是否能够使用这种方法作为判断一个法学家在政治上是否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标准,这种情况使得许多法学家渐渐远离了对民商法的其他研究方法的关注,也使得这些法学家丧失了对民商法本来固有的技术层面的规范和制度的兴趣。但是在西方的法学家们看来,我们中国的一些民商法学家(其实也应包括民商法之外的其他领域的法学家)的著述,太过份地使用了阶级分析的方法,以至于它们试图把一切法律技术规范都打上阶级的烙印。这些充满了如此之多的法律政治学的内容、但是却缺乏法律规范与制度的探讨的著述,像是以法律研究为手段所进行的政治宣传,或者至多只是法律政治学的研究,而不像是一门法学专业的研究成果。

  应当承认,对民商法的具体技术层次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分析和研究,在我国民商法学研究中是比较落后的,但是,这种研究却本来是法学家的专业。不重视或者说不能熟练地使用这些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正是我们的显著缺点之一。对于实证研究和刚刚兴旺起来的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一些民商法学家更是不甚了了。掌握阶级分析的方法对民商法的研究当然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我们也应当承认,这种研究方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学研究中有很大的不足,不能作为我们的研究工作的主要方法。因为,阶级分析的研究方法的长处是定性分析,是给我们对法律的本质的把握提供了一个十分有效的手段。所以,它非常适合作为批判旧法律的武器。但是我们目前的主要任务,是建设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符合我国国情的新民商法。建立新民商法,需要的不是空泛地谈论民商法的性质、作用和指导思想这些法律政治学的内容,如果只探讨这些定性的内容,我们的新民商法永远也建立不起来。改革的实践急需大量的规范创新和制度创新,需要把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本身的技术性规则的研究作为我们的常规手段,同时也需要民商法实证效果的研究和对民商法立法、司法进行经济成本的分析,而这种研究才更应当是我们今天的法学家的主攻方向。所以,民商法研究必须从“批判的法学”转变为“建设的法学”,不能仍然被笼罩在由法律的阶级分析方法形成的法律政治学研究的影子里,不能仅仅只是为了诠释政治或者某些人的指示,更不能为了达到某种轰动效应而到处批判,不注意“建设的法学”必须具备的技术层面的研究。实事求是地说,即使是对旧体制的批判,也应该具备民商法自身的基础,即民商法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而积累起来的规范知识和制度知识。因此民商法的研究方法应当有根本的转变。

  提出“建设的法学”,是我国法学家的责任。民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但是由于旧体制的原因,我国的民商法的发展长期不被重视,因此,不但民商法的高层次规范研究、制度研究在我国甚为落后,而且社会的许多人缺乏民商法常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味坚持阶级分析的方法,只研究民商法中的“大理论”,而不重视民商法的具体规范和制度,则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永远也建立不起来。因此,现在急需的,不是以简单地批判或者歌颂为主体的民商法“大理论”,而是富于建设意义的,即能够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具体规范和制度的“小理论”。也因为此,长与批判他人、而短与建设自己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势必被实践所淘汰。

  以规范研究的方法而言,应当说,我国民商法学家已经开始使用注意了其研究方法的转变,而且在这一方面取得了相当的成效,甚至就专门探讨民商法规范研究方法完成了高质量的学术专著,但是从总体上来说,民商法研究中规范研究方法并未被广泛看重,其作用也不明显。所以我们完全有必要强调这种古老然而又是最基本的研究方法。因为,规范研究方法对我国民商法建设有巨大的作用。(1)通过对具体法律规范的设计规则的研究,完善我国民商法立法的基本素材。民商法的具体规范是构成民商法体系的基本材料,所以在民商法立法中,具体规范的设计对民商法立法的整体发挥着前提条件的作用。法律规范中的概念必须清晰、明确、周密,法律的判断必须准确、严谨,这是包括民商法在内的一切法律规范设计的基本要求。依据这些要求来思考我国的民商法问题,对提高我们的法律规范设计水平大有必要。(2)具体规范的设计必须有其自身的规则,比如,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一般是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大部分组成的,这就是法律规范的具体组成规则。民商法的规范也是一样,有无这三大部分,可以说是衡量一个法律规范是否完备的标准。如果依此标准衡量我国的民商法,就可以清楚地看出我们现行立法的许多不足。(3)通过对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的研究,完善我国民商法的各种制度。任何民商法的法律制度都是由一系列法律规范组成的,这些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着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在这一方面也有一些基本的规则,比如,一项法律制度的各种规范应当完满,不应有重大遗漏的规则;同一法律制度中的各个法律规范不能互相矛盾,而应当协调地发挥作用的规则等。这一研究思路在我国的民商法研究中更有意义。比如,依据这一方法观察我国的现行民商法,就可以发现许多因照顾部门利益而产生的法律制度内部各个规范之间的不协调的现象,比如我国不动产法登记制度就有许多这样的问题。通过对这些现象的研究,寻找解决问题的答案,对完善我国的民商法立法肯定十分有益。

  民商法的实证研究,在我国只是刚刚展开。但是这种研究应当具有广阔的前途。因为,我国的法律研究、立法和司法长期过份强调政治理念的贯彻,而不能实事求是地重视对民众的法律价值取向的采纳。因此一些法律制度在民众之中受到抵制,民商法中的一些制度也是这样。比如,把财产所有权划分为国家、集体和个人三个层次,尤其是在国家财产权上强调中央政府对国有财产的统一及唯一主体地位的立法,与现实中财产权利主体按照政府的级别划分为不同政府所有权的实际作法就是完全不一致的。尽管我国在分税制的问题上承认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划分,但是却碍与政治理念,不承认他们之间的所有权的区分。再如,强调对公共财产的绝对保护,忽视对民间财产的保护,搞合法的所有制歧视,就是只符合极“左”的政治理念、而不符合民众的价值取向、更不符合改革开放的“三个有利于”原则的典型例子。如果从实证研究的角度看,上述这些问题十分清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关系主体平等的原则上,我们的立法尤其是民商法的立法必须实事求是,必须采纳民众的法律价值取向,并将其作为立法的基础。因此,民商法的实证研究可以在这一方面充分发挥其优势。

  在具体的研究工作中,不能因为使用一种方法而排斥使用其他方法。相反,多种方法的结合使用常常会产生更好的结果。在掌握科学的研究方法基础上,我国民商法研究一定会取得更好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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