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憨谈法律文化

我国首部民法典的文化特色

点击量:   时间:2021-05-24
来源:法云社
作者:老憨
时间:2020-09-28



我国首部民法典的文化特色

              ──以比较的视角

       律的起源与人类走向文明的脚步相伴相生,人类从蒙昧、野蛮走向文明的进程必然涵盖了人类对自身行为进行规范调整的过程,而人类对自身行为的规范调整必然促进人类从蒙昧、野蛮向文明迈进。例如,秩序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秩序就是让人们先来后到,让人们在享受权利的过程中避免混乱的状态,尽最大可能地照顾最大多数人的最大需要。法律既是一定秩序的必然要求,也是一定秩序实现的有效保障,而从古到今,在法律类型中,各种法典化的法律规则是一定社会秩序的集中反映,也是一定社会秩序实现保障的集中体现。因此,考察和研究世界上各个历史时期的法典化法律的文化特色,是法律文化爱好者、研究者所要考察与研究的重要内容,也应当成为法律文化爱好者,研究者所要考察与研究的主要任务。

     考察和研究法律文化特色,同样应当遵循文化或法律文化的最基本的特征,也就是法典化法律的文化所隐含的最基本最根本的底蕴,从其底蕴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典化法律所反映的人类精神和上层建筑方面成就的广度和深度。

       文化有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是需要在考察和研究法典化法律文化特色时认其把握的:其一是文化的民族性与时代性。一定的文化总是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和民族区域产生、演变的。因此,任何一种法典化法律文化都既有其时代性,又有其民族性。认清这一点,许多法典化文化现象中的矛盾与纠葛,或者冲突都可以得到解决。其二是文化的自我延续与自我更新和演变。任何一个民族的文化都具有自我延续与自我更新和演变这两种机能,文化的自我延续是文化生命保持同一性的需要,它是相对稳定的经济、政治生活在文化形态方面的表现;文化的自我更新与演变是文化生命运动繁殖和传递的需要,它是必然变迁的经济、政治生活在文化形态方面的反映。而经济、政治生活之绝对变动性与相对稳定性的统一,就决定了文化形态自我延续与自我更新和演变的统一。其三是文化的自我认同与对外适应。任何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文化,在其发展过程中,都经常出现这样一种矛盾运动,一方面它要维护自己的民族传统,保持自身的文化特色,另一方面它又要吸收外来文化以壮大自己。这种矛盾运动,文化上称之为“认同”与“适应”。“认同”不是全面的认同,“适应”也不是消极地适应,“认同”强调的是要保持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适应”强调的是要广泛吸收外来文化的优秀成果。我们经常讲的“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就是“认同”与“适应”最好的诠释。其四是需要坚持辩证法的世界观与方法论,主动吸收世界的先进文化成就,同时保持民族文化的独立性,发扬固有的优秀传统,创造出自己的新文化。在文化建设中,我们既要反对东方文化优越论,克服固步自封、因循守旧、以大国自居、自以为高明的心理疾,又要旗帜鲜明地反对全盘西化论,克服完全抛弃固有的优秀文化传统和我国现有的社会性质,一切崇洋媚外的奴卑心态,应当主张兼取中西文化之长,融合贯通而创造新的中国法典化法律文化。

       基于上述几点认识,结合学习我国首部民法典,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体会我国首部民法典所呈现的文化特色。

 

    一、充分认识我国首部民法典是一部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首都民法典的社会主义性质,是这次颁布民法典所具有的民族性与时代性的集中体现,也是其最深厚的文化底蕴与特色。众所周知,法律的历史类型是指按照法律的阶级本质和所依赖的经济基础而进行的分类。与国家政治制度的发展相一致,人类历史上迄今先后存在四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同样,法典化法律也存在这样四种类型,即奴隶制社会制度法典、封建社会制度法典、资本主义制度法典、社会主义制度法典。

1、奴隶制法典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法典,其主要特点是:严格保护奴隶主所有制,公开维护奴隶主的等级特权,刑罚手段野蛮残酷,长期保留某些原始习俗的残余。著名法典有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等。其中《汉漠拉比法典》刻在一根高2.25米,上周长1.65米,底部周长1.9米的黑色玄武岩柱上,共3500行,正文有252条内容,是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为完整的一部法典,也是世界上最古老、最完整的法典,继承了两河流域原有的法律精华。它公开确认奴隶主所处的统治地位,严格保护其利益,并对各种法律关系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特别是确立了有关债权、契约、侵权行为、家庭以及刑法等方面的原则。据专家考证该法典不仅被后起的古代西亚国家继续沿用,而且对西方法律文化也产生了一定影响,中世纪天主教教会法中的某些立法思想和原则便渊源于该法典。

       2、封建制法典存在历史悠久,西欧从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到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大约1200年,中国从公元前475年战国时期到1912年辛亥革命大约2400年。封建法制的主要特点是:严格保护封建地主的所有权,维护封建等级特权,刑法残酷,罪名繁多。著名法典包括中国的《唐律疏议》、阿拉伯帝国的《古兰经》、法兰西王国的《诺曼底大习惯法》。其中《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也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它继承魏晋南北朝以来的立法成就,以礼法结合为指导思想,以律疏结合为法典形式,被认为是中国法制史上之立法典范,宋元明清历代刑律的蓝本。《唐律疏议》对古代日本、朝鲜、越南各国法典产生过重大影响。

      3、资本主义法律萌芽开始于封建社会中后期,经历了自由资本主义、垄断资本主义和当代资本主义阶段。其主要特点是:保护资本主义私有制,维护资产阶级代议制政府,维护资产阶级平等自由和人权。著名法典有:《美国宪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其中1840年的《法国民法典》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资产阶级国家的民法典,也是最典型的资本主义民法典,是近代欧洲法典编纂运动的集大成者,是迄今为止施行时间最长的民法典。该法典正文共有335225条。其基本内容可以归结为三大原则,即:全体公民民事权利平等;私有财产无限制和不受侵犯;契约自由。该法典原则鲜明、编排合理、逻辑严谨、语言简洁,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在至今已经施行200多年中间,许多国家主动或者被动地接受了这部法典,加入了大陆法系法国家族,该法典因此而成为大陆法系的一面旗帜,由于该法典是拿破仑执政时主导制定的,拿破仑曾这样回顾自己的功绩:“真正的光荣并非打了40次胜仗,滑铁卢之战抹去了关于这一切的记忆。但有一样东西是不会被人忘却的,它将永垂不朽——那就是我的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在1896年的横空出世彻底改变了《法国民法典》在欧洲法典化运动中一统天下的局面。该法典于公元190011日开始生效。共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计2385条。该法典比法国民法典迟了将近百年,在法典编纂与民法学方面都有相当丰富经验和深厚的基础可以利用,它在内容上有很大的进步与发展。其内容特点有:(1)内容丰富。创设了许多法律概念,如“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行为”等。阐释了许多民法理论,如关于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有31条之多。(2)加强了国家对私法的干预,规定在买卖、赠与等行为中,物的所有权的转移实行表示主义,规定所有权在交付或登记时转移。(3)规定了一些“一般条款”。这是德国民法典的一大特点。所谓一般条款是一种抽象的原则性的规定,与那些规定具体情况的条文显然不同,因为法官可以把一般条文运用到各种具体案件中去解决他要解决的问题。德国民法典对于其他国家的民事立法,有着很深刻的影响,该法典及其相关的修订历程对于了解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所需要考虑的问题具有不可忽视的借鉴意义。

        4、社会主义法是在推翻旧政权旧法系前提下,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法,其主要特点是: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国家意志性和客观规律性的统一,强制实施与自觉遵守的统一。著名法典有:《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本法)》、《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等。由于苏联的解体,上述法典已失去其内在的作用,实际上已被废止或被抛弃。最新、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我国刚刚颁布和即将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毫不夸张地说该法典在当今社会主义国家中是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民法典。

       前面用较长篇幅来描述人类所经历的四种社会形态的四种法典类型,目的不是单纯介绍法律的四种类型,意在强调,评判历史上的法律文化,首要的是不要忘记或忽视法律或法典所处的社会形态。这种社会形态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决定了该社会的文化主流,换句话讲,社会形态主导着法律及其文化的建设和发展,奴隶社会的法律虽然长期保留某些原始习俗的残余,但其奴隶社会制度保护奴隶主所有制,公开维护奴隶主的等级特权的本质特征是占有主导地位的,这就决定了奴隶社会的法律或法典及其文化的主要目的和方向;封建社会的法律虽然也有某些奴隶制社会的影子,但其严格保护封建地主所有权、维护封建等级特权的本质特征是占主导地位的,这就决定了封建社会的法律或法典及其文化的主要目的和方向;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尤其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律,包括《法国民法典》,虽然也带有某些封建社会的痕迹,但其保护资本主义私有制,维护资产阶级代议制政府,维护资产阶级平等自由和人权的本质特征是占主导地位的,这就决定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或法典及其文化的主要目的和方向。同样,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虽然也留有资本主义社会的一些尾巴,但由于其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其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利益的本质特征是占主导地位的,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的法律或法典及其文化的主要目的和方向。当然,封建社会与奴隶社会相比是一种历史性进步或跨越,资本主义社会与封建社会相比较是一种历史性进步或跨越,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相比同样也是一种历史性进步或跨越。人类社会每经历一种社会形态的跨越或更替,也都以其法律及其文化呈现出来,而这样的呈现也代表了法律及其文化所倡导的主要目的和方向。这种趋势是人类历史的进步,更是人类法律及其文化的进步。循着这个思路我们就会更清晰地领悟到我国首部民法典为什么是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了,也会从中看到他的革命性和进步性了。

      之所以说我国首部民法典的社会主义性质是我国民族性与时代性的集中体现,是由于我们国家和中华民族所经历的发展阶段所决定的。中国无产阶级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中国人民和中华儿女浴血奋战,经过28年血与火的洗礼与考验,于71年前建立了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70多年的社会主义道路,社会主义各项建设事业既取得了辉煌成就又历经风雨,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确立后,法制建设事业也一波三折,尤其是在文化大革命中遭到严重的破坏。但我们党和国家一直没有放弃对民法典立法的追求,即使是社会条件不允许,也始终朝着设立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典目标一步一个脚印,一个阶段一项成果地往立章成典的方向迈近,最终与2020528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正像该法典(草案)说明中反映的那样,“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这个夙愿变成现实,充分反映了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共同意志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这种共同意志和利益最能充分体现我国首部民法典的民族性特色。

       就我国首部民法典的时代性而言,在经历了站起来和富起来的历史转折时期,社会主义的中国和中华民族面临实现强起来,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根本变化,广大人民群众的多元化利益需要进一步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需要以法治的方式实现。这种矛盾的变化,这些利益的保障、这样的运行方式的诉求最能充分说明我国首部民法典的时代性特色。

       基于我国的特殊的民族性和时代性特色,“在系统总结制度建设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编纂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不仅能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成果和制度自信,促进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也能为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进步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案。”①也许会有人认为,民法典适用的范围是私人领域;民法典所调整的社会生活关系是私人领域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私人关系,自法国民法典颁布以来,世人均认为,私人利益之保护具有独立的价值属性,民法典本身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平等主体”就是指的私人关系,这种法律意义上的私人关系的法律或法典,在西方国家称之为“私法”,我们也可以把它称之为:私人领域的法律。既然是私人领域的法律或法典,它与国家政治制度和社会性质并没有必然的、直接的联系,为什么还要将我国首部民法典称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法典呢?其实,回答这个问题并不难,只要懂得些马克思基本原理,从经济基础、政治制度、思想文化等方面对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不同作些本质上的区分,我们再来判定象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典和我国社会主义民法典有什么本质的不同,没有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标签的民法典,没有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质的规定性的民法典客观上是不存在的,实践上也是行不通的,否认这一点只能在主观上陷入法律虚无主义的泥潭或狂想。因此,只有在理论和思想上真正认识到我国民法典所具有的社会主义性质,或者说认识到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是正式伴随着新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而形成并不断发展完善的,才能真正理解我国首部民法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丰富内涵和时代要求。

      此外,我们从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贯穿其中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24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就能体会到,我国首部民法典所传承的中华优秀文化的特色,更能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现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特征,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并使其融入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的立法意图。

 

      二、深刻理解我国首部民法典所具有的人类“私法价值”的共性特征

 

      相比较而言,西方资本主义经历时期较长,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结束后,民主思想和人权思想在资本主义得到了相应发展。一般认为,现代民主是西方社会的产物,而现代民主与私有财产权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私人财产权在西方民主的产生和演变过程中发挥了特殊作用。实际上,“绝对的财产权”概念也是整个18世纪及其后西方民法最核心的内容,它构成了西方社会个人主义权利观的价值基础,与契约自由、过失责任并称近代西方民法三大基本原则。甚至就美国宪法起草人都曾经明确表述财产权的崇高地位,称“只有文明世界才会为了保护财产权而建立政府”,并倡导“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既然私人财产权如此神圣,那么在国家公权力和私人财产权之间就理应有一条清晰的分界线,必须恪守“井水不犯河水”的原则。财产权划定了个人自由的范围与国家权力的界限,对于私权利之范围,公权力“非请莫入”。201134日的《人民法院报》刊载了这样一句涉及财产权利的脍炙人口的法律谚语,叫“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它并非出自经典法学著作或教科书,而是自源老威廉.皮特于1763年在国会的一次演讲。原文是:“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小屋里也能够对抗国王的权威。屋子可能很破旧,屋顶可能摇摇欲坠;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雨可以淋进这所房子,但是国王不能踏进这所房子,他的千军万马也不敢跨过这间破房子的门槛。”后来,这段话被浓缩成“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老威廉.皮特的这段话可以说是对私人财产权崇高地位最精辟的描述。

      现在我们再来看《法国民法典》制定的背景。法国大革命摧毁了旧的封建经济体制,造就了新的市民社会,每一个人都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的主体,其身份约束一旦取消,自我发展的愿望会激发人们参与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的积极性、创造性,在机会均等,一切以金钱为标准的前提下,广泛展开的信用,不受人身关系束缚的雇佣经理和劳工,创造了一个低层机构里各种经济因素都能公平而自由交换的环境。其市场经济以交换为中心展开,既要保障个人财产安全,又要促进交易的安全与效率,更要保障每一位市民的人身安全的自由,这就要求改掉旧制度、旧法律与之不统一的地方。应当说,《法国民法典》作为早期的资产阶级民法典,与当时的自由竞争经济条件相适应,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预”的立法精神,其基本原则包括绝对所有权制度、契约自由及过失责任原则等,是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理论在法律制度中的体现。

      而德国在187年统一以前,各地民事立法相当混乱,法国民法典颁布以后,对德国的影响很大。德国也一直想制定自己的统一的民法典,但这次工作由于两个主要原因被推迟了,一是当时德国对是否应当制定民法典存在两派的争论;二是当时德国对是否应当编纂统一的民法典仍缺乏宪法上的依据。据此,德国民法典的颁布比法国民法典推迟了将近一个世纪。《德国民法典》是继《法国民法典》之后,大陆法系国家第二部重要的民法典,它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结合日耳曼法的一些习惯,并根据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新情况而制定,因而在内容上超出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律原则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需要。

      尽管《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在民法发展史上的地位各有千秋,但在私权保护方面的精神是一致的,原则是相通的,内容是有继承和发展的。受两部民法典的深刻影响,西方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通过制定自己本国的民法典,借以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这种通过确立私人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法律关系,界定平等主体之间所有权利制度和契约自由及过失责任原则,划清私人权利与政府权利界限,防止公权任意侵犯私权、私权肆意被滥用的法律制度,有效地保护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激发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活力,促进了自由资本主义,垄断资本主义和当代资本主义的发展。

      我们国家从历史上来看是一个缺少私权传统的国家,其原因就是我们的封建社会是专制的封建社会,且长达两千多年,加之我国没有经过真正意义上的资本主义社会,在封建专制制度被推翻之后,仍然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状态,无产阶级没有真正的发展壮大,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没有真正形式,所谓法律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和社会自治没有真正实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虽然解放了全中国的劳苦大众,使广大人民群众翻身做了主人。但是,由于我们的意识形态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反对的一直是指被剥削、被压迫的权利,提倡的是国家和社会整体的发展权利和集体人权,个人的人权不敢提,强调个人人权就是资本主义,就是西方国家,就受到批判。意识形态的主基调是“斗私批修”,私人财产制度也是万恶之源。因此,在处理公与私的关系时,公是一切,不仅公是目的,而且任何私的东西都是可耻的,从国家层面和社会氛围上对私权的发展极为不利,人民群众的创造热情和参与社会活动的积极性始终没有能够被激发起来。自从有了改革开放,才有了私权发展的空间,正像江平教授所讲:“改革开放就是从扩大私权开始,从增强公民的私权意识、权利意识开始,从加强对于私权的保护入手。这一条轨迹具体说来就是从私营企业到私人财产,这是主线。......一个国家没有私的权利保障能兴旺吗?一个国家不承认私人才能,这个国家能够有一个真正富裕、强大的政治基础吗?我们改革开放懂得了这个道理,要想国家强大必须丰富私人财产,保障私人利益”②。以至后来我们国家将涉及私人企业的地位和私人财产的保护写进宪法,再后来“人权”一词入宪,正式宣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应该重视人的权利,也必须重视人的权利,应当看到在个人权利保护方面人权入宪是很了不起的一步。为了贯彻落实宪法关于私人财产和人权保护的原则,我国颁布实施了《物权法》,从保护私人财产权利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这次颁布的我国首部民法典更加系统和全面地从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各个方面使宪法确立的人权保障法制化。

      承认私权的价值,通过制定民法典对私人权利和个人利益予以保护,真正从法律制度上解决了私权和公权的相互关系,使私人权利具有独立的价值属性,是在区分“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基础上,真正找到了保护私人利益是目的而不是手段的核心要义。民法典中的民事权利就是指私人权益,是民法典的宗旨所在。民法典第3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民事权益保护原则,也称之为私权神圣原则。这一原则有四个方面的要义,即:(1)民事主体所有的民事权利都受到民法的保护。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含人格权和身份权;又包括财产权利,含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和股权以及其投资性权利。(2)不仅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受到保护,而且合法的民事利益也受法律保护。那些地位尚未上升到民事权利的民事利益,法律以法益的形式进行保护,如胎儿的利益,死者的人格利益等,尽管不能以民事权利的形式保护,但是法律都依法以法益的形式予以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3)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神圣不可侵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益,是保障其行使民事权益的前提,地位极为重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害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害他们的民事权益,都要承担民事责任。(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行使请求权予以保护。民事主体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既享有民事权利本身所包含的请求权,也会因侵权行为产生侵权请求权。行使这些请求权,就可以救济自己的损害,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民法典的这一基本准则,从根本上破解了保护私人利益是手段,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是目的,保护私人利益是为了服务与社会公共利益的逻辑关系,使全社会树立起个人通过劳动或合法的生产、资本要素分配得到的合法财富,是其本人的创造成果,是合法取得的,法律当然应当予以保护;在人身权利方面,每位社会成员的合法权利都应当受到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超越法律权限或者违背法律侵害个人的人身权利,都应当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换句话说,只要私人取得的利益是合法的,法律即应当予以保护,这是衡量民事权利是否在法律上得到有效保护的最重要标准,而该私人利益是否有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并不是判定的必要标准。所以,在民法典中所讲的私人利益之保护具有独立的价值属性,包含三重含义:一是私人领域是人生于世的立身之本,是人生的根本基础和出发点,民法典颁布本身的意义就在于宣示和确认私人领域的存在,并且昭示天下,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一样,为国家所尊重为法律所保护和捍卫;二是民法典上的“人”是一个大写的人,即“自然人”,基于自然的孕育、出生而获得生命的人。“自然人”一经出生,即可直接享有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人格权。而那些曾经在人类社会中,对人享有权利的资格产生过重大影响的因素,如人的出身、财产、信仰以及政治立场等,均被民法典排除在外;三是私人在其自身的领域中,享有自治权,也就是民法理论上所讲的“私法自治”。民法典第5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理论所讲的“私法自治”,是从西方那里引过来的概念,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将其理解为国家制定的涉及民众私人生活的法律,若简称为“私法”容易望文生意,理解为“私人制定的法律”。民法上的“私法自治”,实际上就是意思自治,即自愿原则,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在确定、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时,要以各自的真实意志来表达自己的意愿;意思自治原则的实质,就是赋予民事主体以行为自由,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自己的事务,自由从事各种民事活动,确定参与社会生活的交往方式,最充分地实现自己的价值。

      有研究者认为,私法(意思)自治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宛如一条红线,贯彻我国首部民法典的始终,其中的“四大自由”即“所有权自由”、“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的规定,本质上就是私法(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典各分编中的具体表现。笔者非常认同这一观点。理由很简单,从反映“私法价值”的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以及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典分析,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保护人权,实现个人权利方面确实起到了革命性的变革,否定了封建社会基于出身、政治信仰、宗教信仰、特别是封建等级方面的特权,使人回归到“自然人”所具有的实际权利轨道上来。我国首部民法典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充分吸收和借鉴了资本主义民法典,尤其是《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立法优秀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社会状况,新时代对权利保障的新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对自己利益的关切编纂而成的,我们并没有关起门来搞立法,而是敞开大门,充分吸收人类一切文明的优秀成果为我所用,使人类文明和优秀文化在中华大地上开花结果,尤其是在全面突出人文主义特色,强调人格尊严和民事权利保护方面,体现了21世纪社会发展对民法的新要求。应当看到,我国首部民法典,把人文主义作为其基本特征,确认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和意思自治价值,突出保护人格尊严和民事权利,形成世界民法典中独树一帜的鲜明特色。这不仅是对人类共同文明价值的继承和发展,而且又将其提升到了一个新的境界与高度。

 

     三、全面把握我国首部民法典立法的原则要求和技术特点。

 

     民法典的立法原则体现了民事主体和国家与社会在对待社会成员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方面所具有的基本要求,有的涉及国家对民事主体权利保障的最基本要求,有的是对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所遵循的社会公共道德的基本要求,有的是对追求侵权责任方面的基本要求。这些基本要求是贯穿于整个民法典和贯彻民法典立法指导思想主要精神的集中体现,也是该部民法典所包含的深层文化特征。例如由于《法国民法典》拥有许多值得骄傲的“第一”和“之最”,在过去的岁月里,它受到了无数赞誉和无上景仰,被普遍誉为从国家法律制度层面摧毁了一个旧社会,开创了一个新社会的“自由资本主义民法的典范”。究其原因是贯穿了自由和平等原则、所有权原则和契约自治原则。该法典关于自由和平等原则的明确规定有两条:第8条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这就包括了个人权利,亲属权利和财产的权利,而排除了政治权利。第488条规定:满21岁为成年(1974年改为18岁),到达此年龄后,除结婚章规定的例外以外,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这就是说,在原则上,每一个人从成年之日起,都享有平等的民事行为能力,虽然关于这种能力的享有在法律规定上有某些限制。关于所有权原则的规定,该法典第544条至546条作出明确规定,即: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令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得被强制出让其所有权(但因公用,且受公正并事前的补偿时,不在此限);物之所有权,不问其为动产或不动产,得扩张至该物由于天然或人工或附加之物。此种权利为添附权。这些规定,使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可以自由地使用、收益和出售,同时农民的私有土地也得到了保障。关于契约自治(也称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定,第1134条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并且规定,契约一经合法成立,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善意履行,非经共同同意,不得修改或废除。无疑,《法国民法典》它所能体现出来的这三项原则,奠定了资产阶级私有制的法律基础。当然,《法国民法典》对诚实信用原则与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原则精神也有所反映。但《德国民法典》对这两项原则规定更加清晰与完整。因此,有专家认为,德国人引以为自豪的是民法典第138157242826条等被称为一般条款的创造性规定,这些规定包含诚实信用或禁止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等基本法律原则,“不仅奠定了《德国民法典》的道德基础,更重要的是,它像社会发展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安全阀一样,使德国民法典上的一些僵硬、严谨的条文可以发生与社会变化相随的变化。”③

       从概念上讲,立法技术是指在整个立法过程中产生和利用的经验、知识和操作技巧,包括立法体制确立和运行技术、立法程序形成和进行技术、立法表达技术等。其中,立法表达技术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部结构、外部形式、概念和语言表达、文体的选择技术等;法律规范的结构和分类技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技术(主要指法律编篡和汇编技术)。我们先以法国民法典和以德国民法典为例,来阐释立法技术所展现的特征。笔者曾在学习我国首部民法典过程中,有意识地翻看《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真正体会到我国法学人士对这两部民法典立法技术为什么会有那么高的评价和赞誉。对比《法国民法典》在立法技术上采取总分结构、语言完美、知识产权不纳入民法典等。这些技术的运用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法国民法典的质量和特色。首先,在总分结构中,虽然所谓的“总则”是一个只有6个条文的序编,规定了法律效力、裁判规则、基本原则三个问题,但还是有专家学者认为法国民法典这样安排“堪称形成序编的典范”。其次,在语言风格方面,《法国民法典》堪称杰作,其特点是法律规范语言表述生动明朗和浅显易懂,司法技术术语和没有交叉引证都颇受称赞,这对民法典在法国民众中的普及作出了实质性的贡献,难怪有人称其为一部“出色的法国文学著作”,在阅读该法典时能够感受到美妙的韵律,观感到生动的情节,体悟到畅快自然的顺序,领会到宕荡起伏的完整作品。再次,是以自然的体系安排影响后世。《法国民法典》的体系中的顺序是按照自然顺序编排的,它的内容的安排完全是按照一般人的思维逻辑展开的,先对有关人的权利、身份、婚姻等对人来说最基本最切近的部分做出规定,然后再及于作为人的生存和发展基础的财产,最后是人们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由远及近,由人及物,逐渐形成一个严谨完整的体系。这种自然主义的体系安排让人读来顺畅、悟来流畅。

       再来看《德国民法典》的立法技术。《德国民法典》堪称与《法国民法典》的争锋杰作,仅从立法技术上讲,《德国民法典》其高超成就一直是脍炙人口的,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宏观和整体方面,整个法典的体系十分合理,逻辑性强。如在编排体例上,采用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构成的潘德克顿体系④。总则是通过提纲挈领的方式将非专属于其一法律制度的所有规则提炼出来,并赋予他们普遍适用性。总则编始于法律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随后的内容包括物、法律行为、特别契约行为、期间、代理、消灭时效、权利的行使、自卫及自助、提供担保等。“总则”的思想在其他各编中也贯彻始终,例如:在债权法结构中即设立“债法总则”。“总则”的设立使身份法和财产法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同时也避免或减少了许多重复之处。二是它通过彻底抽象化的一般规定充实了法典的内容。这种所谓的抽象化的一般规范化就是指的该法典中“一般条款”的规定,“一般条款”主要存在于该法典的总则和债法编中。例如,该法典第24条规定:“债务人有义务依诚实和信用,并参照交易习惯,履行给付”。第138条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效;特别是当法律行为系乘另一方贫困、没有经验、缺乏判断能力或者意志薄弱、使其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的给付作出有财产上的利益的约定或者担保,而此种财产上的利益与给付显然不相称时,该法律行为无效。这种“一般条款”是一种抽象性的原则规定,法官可以通过一般条款对具体案件进行解释,以提高法典的适应性和灵活性。三是在用语表达方面,名与目能够做到精确一致。纵观整部《德国民法典》,它在每条开端就列出该条的名头,然后才是该条的具体内容。如第1条的名为“权利能力的开始”,目则为“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完成。”最后一条的名为“扩及于利息证券”,目的内容则为:“有价证券上设定的质权,仅在将该证券移交于质权人时,始得扩及于该证券的息票、定期金证券或者红利票。处另有其他规定外,在第1228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成就前,上述证券到期的,质权人可以要求交回上述证券。”这样的立法结构体例安排,整部民法典共1296条,每条均有名目之分,且名的概括非常精准,目的表述非常确定,十分便于大家对条文的理解与把握。

        从我国首部民法典中,有的专家学者解读为包含七大原则,即民事权益依法保护原则、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也称为绿色原则)。有的专家学者不将民事权益依法保护作为一条原则解读,认为民事法律或者民法典颁布实施就是对民事权益的依法保护,它是判定和颁布民事法律的基本准则,可不作为原则加以阐释。其余五项原则、即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原则,是由世界各国民法典的借鉴而来,这些原则在吸收和借鉴过程中,也都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规范化表述,并将其精神贯穿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各个方面与各个环节之中。绿色原则,也称之为生态环境原则,是根据我国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方面”战略布局政策转化而来,是政策上升为法律的重要体现。其核心要义是民法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资源关系的平衡,促进人与环境和谐相处。从整部民法典内容看,这项要求也已成为贯穿于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继承以及侵权责任的基本准则。上述七项或六项重要原则的确立和贯穿,与我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呼应,充分反映出我国首部民法典坚持正确的政治方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立足国情和实际,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想结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的文化底蕴与文化特色。

      从立法体例上看,我国首部民法典以编为统划分体例结构共分七编,整部法律的体系为“则”“编”、“分编”“章”和“节”的设置方法。内容多的编设有分编,如物权编设通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五个分编;合同编设有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三个分编。其他五编不设分编,编下面直接运用“章”的设置。部分内容需要细化或者更具体的,还有“节”的设置,如总则编的第2367章,物权编的第21718章,合同编的第131920章,婚姻家庭编的第35章均存在“节”的设置。

      我国首部民法典没有象《德国民法典》那样设置条标。条标是每条发条前的标题,集中反映发条内容,前述《德国民法典》的条文都附上小标题,这种条标有其独特的作用,由于条标用精炼的语句体现条文的内容,使读法人一目了然自己所需理解的法律知识,为读法人提供阅读的方便。为什么我国首部民法典没有采用这种立法方式与方法,我想立法过程当中也可能会有过争论,本人的理解是,条标的设置更多关系到立法技术,在这一技术的运用中,要在对整个民法典的总体结构、内容全面掌握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分析、归纳、抽象等技术,提炼出每个条文所包含的内容,用精炼的语言进行表述。这种表述要正确反映条文的内容,准确表现其中的精神,且字数要少而精,语句也不能冗长,的确难度是很大的。颁布大部头法律或法典,如果达不到驾轻就熟的程度,以不在条文前设条标为好。我国首部民法典是把1980年以来立法机关制定的松散民法编纂成为法典化的民法,且其间并不是简单的编纂,而是一次对民法内容的全面整理和再创造,在民法典全部的1260个条文,106984个字中,新增或者经过改造的民法条文达610多条,几乎占全部条文的一半的情况下,预想经过编纂民法典,使民法逻辑关系增强,内部关系和谐,条文大量更新,其实列明条标的难度非常之大,所以不在条文前设置条标也是一个恰当的选项。

       一部法律或法典,其语言结构、语言表达、语言风格既反映立法质量,也体现立法技术的科学性,影响着立法目的传达,更隐含立法文化的价值追求。难怪有人认为法国民法典优美,德国民法典专业,瑞士民法典典雅。以笔者的观察和体会,我国首部民法典在语言结构、语言表达和语言风格还是继续坚持了平民化、通俗化的路子,同时兼具了追求专业化、精准化的方向。应当说这是我国首部民法典在总结和汲取过去立法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所进行的重大思想与方法的调整,既避免了过去一味强调平民化、通俗化的偏差,又较好地处理了由于不同专业术语言表达所带来的立法语言不规范的错漏,使立法语言既为广大民众接受、信服与遵守,又使立法语言结构层次清晰、语言表达精准、语言风格流畅,适度平衡了普通民众和法学专家对民法典的期待。

       不可回避的是,我国首部民法典颁布后,针对该法典第1259条和第1260条中的顿号,网络上出现了一些批评意见,有人认为这是一起“立法事故”,违反了原国家质检总局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1年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有人认为,《标点符号用法》属于推荐用法,不具有强制性,《民法典》标点用语应依据全国人大法工委2009年《立法技术规范》。笔者认为,不管争论各自的理由与依据是怎样的,对于立法,尤其是象《民法典》这样的立法用语与立法符号,均应制定出一个精确的标准,这是立法者和法学专家们应当关注与重视的问题。理由很简单,法律靠文字(包括标点符号)表现,但文字表现又怎样让它兼顾通俗、精确、典雅,应该是立法语言所追求的方向或境界。法律是语言的艺术,立法者从反复出现的社会关系或矛盾冲突中提炼规则,不仅需要高超的立法思想、立法原则、立法技术,更是一个语言“煎熬”和“粹炼”的过程,需要字斟句酌,标点推敲,臻于艺术之境域。由此我们不难得出得出结论并提出期望,通过从立法的语言入手,探寻其蕴涵的民族精神,是立法工作者和法学专家们的长远任务。

       当然,我国首部民法典虽然还存在一定的文字争议,由于系统整合了新中国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它仍然不愧为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精神的法律表达,是实现十四亿人的权益保障和平安中国建设的法律体现,是迈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新时代的法律展示。

 

注释:

①王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②江平著:《我所能做的是呐喊》法律出版社(第二版)P8

③王静:德国民法典为何历久不衰?201753日《学习时报》
④一种源自罗马法的立法技术,为德国及日本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编写所采用。

                      

                                  中国法律文化网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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