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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相关规定(5-2)

点击量:   时间:2022-05-11

来源:法云社
时间:2022-01-29


 

 

2、关于结婚的规定内容、包含七个条文,内容有:

      <1>关于结婚实行完全自愿原则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以产生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两性结合。创设婚姻的行为是结婚的身份行为,这种身份行为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缔结配偶关系,并由此产生的相应的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身份法律行为。结婚具备合意自愿符合法定婚龄和不违反一夫一妻制这三个必备条件,其中,结婚合意是结婚的首要条件,是保障结婚自由的前提,是结婚自主权在亲属法中的体现。同,法律要求当事人双方确立夫妻关系的合意自愿的意表示要真实、一致、完全自愿,是双方自愿,不是单方自愿;是双方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或者第三者自愿;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自愿,法律明确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包括禁止当事人的父母或者第三人对婚姻进行包办强迫或者执意干预,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排斥当事人非自愿的被迫同意。

<2>关于对法定婚龄和禁婚亲的规定。之所以在法律中确法定婚龄,是从婚姻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两个方面来考虑的自然因素是人的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发展的因素;社会因素指的是政治、经济、文化、人口状况,以及道德、宗教、民族习惯等诸多因素。在综合考虑上述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确法定婚龄,即法律规定的准许结婚的最低年龄,也就成为民事主体具有婚姻行为能力的年龄起点。根据民法典第1047条的规定,我国民事主体结婚的年龄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所谓“禁婚亲”是指禁止结婚的血亲,即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法律规定禁婚亲是从优生学的原因和伦理道德以及身份上和继承上的原因考虑的,原始社会人类实行群婚制,人们逐渐发现两性亲结合的危害就开始实行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的两性结合的办法与制度。进入个体婚姻时期,人类社会有意识地通过立法禁止近亲结婚,从法律制度层面禁止近亲结婚。在现代社会,亲属法或者婚姻家庭法尽管对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是有区别的,但是确定禁婚亲的制度是基本相同的。根据《民法典》第1048条文规定,我国法律明确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依据世代亲等计算法规定,凡是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血亲,都属于直接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伯、叔、姑、侄、侄女、舅、姨与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以上均属于我国法律上所规定的“禁婚亲”范围。

      拟制血亲是否在禁婚亲范围,先前有过争论。从法律上讲,拟制血亲显然实际上没有血缘关系,但是法律确定了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在我国,法律拟制血亲主要有养子女与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尽管我国婚姻家庭法没有明文规定拟制血亲属于“禁婚亲”范围,但在实际上直系的拟制血亲之间是不允许结婚的,旁系的拟制血亲关系在未经解除前,也是禁止结婚的;若拟制旁系血亲关系已被解除的,则能够允许结婚。

      <3>关于结婚程序和婚后成为对方家庭成员的规定。在人类社会中,男女的结合须经社会的承认或认可,没有社会的这种承认认可,婚姻关系不能正式成立,从另一个角度讲,结婚必须在法律上具备某种形式要才能正式成立,这种形式要指的就是婚姻的程序,即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关系应当履行的法律手续。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符合法定年龄,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根据《民法典》第1049条的规定,结婚登记是我国婚姻成立的唯一形式要,是结婚的法定程序,该条包含三层意思:①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②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登记机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男女双方只有完成结婚登记,才能确立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才能成为配偶,相互之间才能产生配偶权;③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其婚姻关系要得到法律的承认,应当补办登记,否则,即使男女双方在一起同居甚至形成事实婚姻关系,也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

      男女双方办理结婚法律手续后,就成了配偶和夫妻,成为一个家庭的实体成员。但这里有大家与小家家庭成员之分。若夫妻俩结婚后单独成家,自然互为家庭成员。对大家而言,客观上的确存在着究竟成为哪一家成员的问题是成为男方家庭成员还是成为女方家庭成员须法律上解释清楚,根据《民法典》第1050条的规定,应以男女双方约定为准,即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这一规定一方面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任何一方成为另一方的家庭成员都是双方共同的选择,符合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也照顾了现实生活中的客观情况,即通常情况下是女方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但也有男方“嫁入”女方家庭,成为“入赘”者,对此,法律上也予以承认,不妨碍双方约定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的做法。

      <4>关于无效婚姻和撤销婚姻的有关规定。结婚是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只有具有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确立的男女结合,方为合法婚姻,发生婚姻的法律效力。而无效婚姻指的是男女因违反法律规定的要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两性违法结合。无效婚姻是违反婚姻成立要的违法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双方所确立的夫妻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会导致无效婚姻;一是重婚,男女双方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或者有配偶者在前婚未终止之前又与另一方结婚,均构成重婚,形成无效婚姻。重婚既包括法律上的重婚,也包括事实上的重婚,这两种情形都会构成婚姻无效的法定理由;二是当事人为禁婚亲,即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而结婚的;三是未达到法定年龄。当事人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登记结婚的属于无效婚姻;若当事人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申请登记,另一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依法获准,宣告为无效婚姻。

      关于撤销婚姻,《民法典》的规定也涉及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第一种情况是第1052条规定的因胁迫婚姻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所谓因胁迫结婚,是违反婚姻自主、自愿原则婚姻的基础合意没有达成,缺乏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表现为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以生命、健康、身体、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结婚的行为构成婚姻胁迫须从几个方面分析判断:①胁迫方行为既可以是婚姻当事人,也可以 是其他第三人。而受胁迫方,既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也可以是婚姻关系的近亲属;②胁迫方行为人须具有主观上的胁迫故意,是自己想通过实施威胁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产生心理畏惧或恐惧,并在这种心理屈从下而被迫同意结婚;③胁迫方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胁迫行为,且在实际上使受协迫方产生了恐惧心理;④受协迫同意婚姻与胁迫行为之间存在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该条之所以规定胁迫结婚的受胁迫可以请求撤销婚姻,而不是有关机关,部门或其他人决定或申请撤销该婚姻,实际上是给受胁方当事人自己作出决定的选择权利,从法律上赋予受胁方撤销婚姻关系的权利或者继续维持婚姻的权利,有利于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利益,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有利于保障妇女,儿童的权益。但受胁迫方行政请求撤销婚姻权为一年,计算日期为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或者因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期限的,撤销权消灭,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第二种情况是是婚前一方已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种请求权也是一年为期,即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一年,撤销权消灭,不得再以此为由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有人提出,患有重大疾病,不属于禁止结婚的事由,法律为什么还规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出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这里的关键词是“告知”,即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那么这一方面就负有向婚姻另一方告知的义务,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获得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与之缔结婚姻关系。如果患有重大疾病的当事人没有尽告知义务,或者没有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的,在不告知或者虚假告知的条件,法律赋予另一当事人享有该婚姻关系的撤销请求权,是对婚姻当事人知情权的有效保护。

种情况是规定了对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是婚姻关系自始无效。无效婚姻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虽然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但这种不受保护不是从这时才算开始,而是该效力能够溯及既往,从婚姻关系开始时起就不具有婚姻效力,当事人之前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自始不具有配偶权。②对子女的法律后果,则被确认为婚生地位。也就是讲,对宣告无效婚姻关系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关系中父母所生的子女并不认为是非婚生子女,法律应当规定子女的婚生地位并不因父母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而改变,当事人必须妥善处理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问题。③对财产的法律后果原则上不能适用夫妻财产的有关规定。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作出判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已经形成共有的,应当按照共有的一般原则处理;没有形成共有的,则按照各自的财产归个人的原则处理;无法确认财产所有的性质的,按照共有财产处理。④对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⑤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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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憨

时间:2022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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