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憨谈法律文化

《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相关规定(5-4)

点击量:   时间:2022-05-11

来源:法云社
时间:2022-03-29


 

 

4、关于离婚的有关规定,包括17个条文,相关内容有解除婚姻关系的相关程序,要求离婚的限制性规定、夫妻离婚后对子女扶养的相关规定,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债务清偿,关于离婚后相关补偿,帮助和赔偿的规定。

       <1>解除婚姻的相关程序。离婚包含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两个方面的程序。《民法典》之所以设置解除婚姻的相关程序,主要是考虑离婚将产生婚姻关系消灭的法律后果,与结婚一样,离婚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其一,关于登记离婚,也称之为两愿离婚、协议离婚或自愿离婚,指的是婚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并通过登记程序而予以解除。这里的登记离婚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夫妻双方合意离婚,而不是单方面意愿离婚就进行登记离婚,实际上登记离婚的性质就是直接协议离婚,即直接依据夫妻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即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当然,实践中也会出现离婚一方自愿而另一方不自愿的情况,在此情形下是不能马上进行登记离婚的,也需经过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后,解除婚姻关系。据此,《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同时规定,“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根据在《民法典》第1078条的规定,登记离婚的程序是:①申请。当事人申请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出示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②审查。条文中用的是“查明”,这是对登记机关的要求。审查的过程,最主要的是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审查双方当事人对于离婚及其相关权利义务是否真正达成一致意见,有无欺诈、胁迫、弄虚作假等违法现象,对子女安排和财产分割是否合理等;另一方面,审查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对当事人进行引导、调解和说服的过程,使当事人尽可能地进行慎重考虑,挽救那些还有和好可能的夫妻③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后,认为离婚的要求条件均予符合后,再经过30天冷静期后,当事人申请发给离婚证的,应当予以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正式解除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其登记的其他事项也时发生法律效力。

值得说明的是,《民法典》在1077条还设置了登记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内容,这是在编纂民法典过程中广泛听取意见的结果,立法机关采纳了有人建议规定离婚冷静期,认为这样能够避免草率离婚、减少“闪婚”与“闪离”现象,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保护子女利益。执行离婚冷静期的具体步骤是:①虽然离婚属于双方自愿,也已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符合离婚条件,但婚姻登记机关暂时不发给离婚证,不立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②法律规定离婚冷静期为30天,自婚姻登记机关受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③离婚冷静期限届满后,双方应当在30天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发给离婚证,即可解除双方婚姻关系;④在后一个30天内,也就是离婚冷静期限届满后的30天内,即整个过程需60天内,当事人还未到婚姻登记机构申请离婚证的,视为已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不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

其二,关于诉讼离婚。诉讼离婚也称之为裁判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当事人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或者判决而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适用诉讼方式离婚一般都是夫妻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离婚后果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离婚后果达成协议,但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为法律所承认的事实婚姻,请求解除事实婚姻关系的。对于采用诉讼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作出判决。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①感情确已破裂;②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③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④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⑤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⑥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⑦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⑧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离婚诉讼。

综上,只有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才能正式解除,双方不再存在配偶关系。然,依据《民法典》第1083条规定,婚姻关系当事人在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后领取结婚证。法律并没有规定复婚登记要受到30天冷静期的限制,登记机关审查符合复婚条件的,即应发给结婚证。

<2>要求离婚的限制性规定,包括对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限制性规定,对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规定。其一,对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限制规定,限制的是实体权利,也就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可以申请或起诉离婚,但是只要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且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依据《民法典》第1081条规定,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就不能准许。该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以非军人一方配偶的对方身份确定,起诉的一方属于非军人,对方是军人的,即受到该条文的限制,军人与军人之间、军人申请或起诉非军人离婚则不在该条文限制范围。

军人的范围,是指正在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装警察部队服现役,具有军籍的干部和士兵,不包括只在部队工作但不具有军籍的职工,从部队转业、退伍、离休的军人和已经退役的革命残废军人以及编入民兵组织或者预备役的军官、士兵和正在服刑的军人。

      法律条文中所指“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要是:①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③有赌博、服毒恶习屡教不改;④有其他重大过错如强奸、奸淫幼女、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凡军人一方具有上述重大过错情形之一的,非军人配偶是允许申请或起诉讼请求与军人配偶一方离婚的。

其二,对限制男女离婚请求权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存在如下三种情形之一的,男方不得提出离婚:①女方怀孕期间。对于男方配偶来讲,自女方配偶怀孕到孩子出生期间,均不能申请或提起离婚请求。如果起诉时并没有发现女方配偶怀孕,是在登记机关审查和审查结束时或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和或者审理结束时发现女方怀孕,一律适用“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驳回原告的申请或者诉讼请求;即使男方通过提起诉讼,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在二审期间发现上述事实的,也应当撤销原判,驳回男方配偶的诉讼请求。女方分娩后一年内。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在此期间男方配偶不得提出离婚请求,是一条红线,无论女方分娩的是活着的婴儿还是死亡的幼胎,男方的离婚请求权均受该期间的限制。③女方终止妊娠后六个月。与前项要求同理,在此期间,无论女方出于何种原因而终止妊娠,男方配偶都不得提出离婚请求。

如果女方配偶存在以上三种情形之一,无论是哪种状况,都会给女方身体上、精神上增加很重的负担,若准许男女双方离婚,对女方配偶本人、正在孕育的胎儿以及出生后的婴儿,都会造成不良影响,所以在这个时期男方提出离婚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或判决的只有一条法定标准,即:驳回请求,不准离婚。然,该法典条文对该期间也作出例规定,即:女方配偶提出离婚,不受该期间的限制;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诉讼,则不受该期间的限制。但该条文并没有明确“确有必要受理”的情形,实践中只能视情况而定,如在此期间确实存在双方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紧迫的情况;一方对他方有危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女方怀孕是因与他人通奸所致等均为确有必要,需要法官在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判断与决定。

<3>夫妻离婚后对子女抚养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夫妻离婚后对子女抚养,包括直接抚养、间接抚养和抚养费负担的及亲权中的探望权问题。其一,关于对夫妻离婚后子女由谁抚养问题。之所以规定这个问题,最直接的理由是,离婚的直接法律后果之一,是父母亲权的变更,而不是亲权的消灭。亲权内容的部分变更,意味着子女的直接抚养人由原来的双方变更为单方,监护人也由原来的双方变更为单方。由于亲权的整体不因离婚而改变,仍然是由父母双方共同享有,只是没有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当事人行政亲权受到一定的限制而已。同时,这意味着离婚导致夫妻之间婚姻关系的解除,带来的问题首先是未成年子女无法再继续与父和母共同生活,须解决子女随父与母哪一方生活的问题。未成年子女随哪一方生活,谁是直接抚养人,谁就是亲权人或称之为监护人。即使如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享有亲权,间接抚养的一方不得以不直接抚养为由而拒绝支付抚养费。据此,《民法典》第1084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清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同时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对离婚后子女抚养的原则要求是:①对在哺乳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期间一般确定为2年,即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②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由父或母中的哪一方直接抚养,由父母双方协商并签订协议解决,协调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作出判决。③子女已满八周岁,在法律上已经由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成长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别能力,随父或随母生活,能够作出自己的选择,因此,法律规定“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其二,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解决,《民法典》第1085条明确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离婚的夫妻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部分费用或者全部费用的确定,首先是子女学习生活的抚养的实际需,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三方面是考虑的重点因素,在确定具体的抚养费数额时,对于具有固定收的一方 ,抚养费一般可按期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若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抚养费的,比例还可以适当提高;对于无固定收入的一方,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的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关于负担费用期限的长短,原则上抚养费给付一般到子女18周岁为止。如果子女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能够以其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已视为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当其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时,父母也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让其独立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生活。

此外,根据该条规定,离婚当事人对抚养费给付协议或者法院对抚养费的判决,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换言之,子女向父或母一方提出合理要求的,都应当予以支持。

其三,关于探望权的规定,指的是法律赋予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权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从法律意义上讲,探望权与直接抚养权相对应的身份权利,其性质属于亲权的内容;探望权一项法定权利,与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只要一方的直接抚养权得以确定,另一方的探望权同时成立,非直接抚养一方的父或母即可取得探望权。因此,对于离婚存在非直接抚养一方的父或母的探望权不存在确权问题。

规定探望权的意义在于,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满足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4>关于离婚对夫妻财产分割所涉及的分割问题,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离婚后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夫妻共同债务清偿方法、离婚时一方对他方适当帮助、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等六个方面的相关规定。

其一,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主要讲的是离婚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包含三种情形:<1>由双方协议处理,达成协议的,写在离婚协议当中,经过离婚登记机关确认后生效;<2>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3>依法保护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个人权益。由于农村承包土地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的,夫妻离婚后,不会因为离婚而再给其分配承包地,因此,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不能使在家庭关系中分离出去的一方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而到伤害。

其二,对离婚后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的规定,主要是基于夫妻离婚后,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另一方应当对其承担经济补偿的义务,内容包含三层含义:<1>一方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较多义务的。这种情况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比另一方付出的抚育子女、照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义务更多,对家庭的建设贡献比较大;<2>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成为发生一方对另一方经济补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发生离婚的事实,不能够发生经济补偿的义务;<3>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提出进行经济补偿的请求。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数额以及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其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清偿方法,《民法典》第 1089条确立了“共同偿还”原则,即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清偿,换言之,是以夫妻共同的财产来清偿。具体方法可分为:<1>从夫妻共有财产中先清偿夫妻债务,然后再对剩余的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即先清偿后分割的办法;<2>先分割后清偿,即先分割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然后各自以各自分得的财产清偿分得的债务;<3>若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的方法进行清偿;<4>若双方协议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其四,关于对离婚时一方对他方适当帮助的规定,主要是指离婚时原配偶的一方如果生活存在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予以适当帮助。这里的适当帮助与补偿是有明显不同的。适当帮助指的是夫妻离婚对共同财产分割后一方还存在生活困难时发生的经济帮助义务。具体条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把握如下:<1>要求适当经济帮助的一方确有困难,即要求仅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生活难以维持或者没有住房;<2>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应当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即不仅指实际生活水平,而且还包括住房条件等;<3>接受帮助的一方没有再婚,也没有与他人同居,如果受助方已经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确立了准婚姻关系,所指适当的经济帮助义务随之消灭。当然,一方向另一方提供适当经济帮助的办法,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商,协议不成的,还可以提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对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规定,主要是指因过错而导致离婚,这里的“过错”可能发生一方身上,也可能双方均发生过错而导致离婚。关于何为“过错”,《民法典》第1091条列举出几种情形,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等。法律规定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为过错实施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妨害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导致夫妻离婚,过错方应当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对双方均存在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仅涉及到有过错方与无过错方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有过错方向无过错方进行的赔偿要求,这项要求行为人具备四个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该条列举的违法情形的一项或多项行为,构成了行为的违法性;<2>过错方实施违法行为侵害了无过错方的配偶权,或者身体权,健康权,受害人到的损害不仅包括人身损害,包括精神损害;<3>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应具有因果关系,表现为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实际上造成了配偶权、身体权或者健康权,亲权或者亲属权等的损害,进而又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的损害;<4>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人的过错不仅包括故意为之,也包括过失为

,关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有下几层内容:即<1>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应当在离婚时进行分割;<2>当发现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业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3>如果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另一方可再次行政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权,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受理后可按照查清的事实,依法做出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进行再次分割的判决。


        未完待续............

 

 
       原创作品不得篡改,转载请注明出处!


      来源:中国法律文化网

作者:老憨

时间:2022年03月29日

 


老憨谈法律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