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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继承编若干问题(4-2)

点击量:   时间:2022-12-18
来源:法云社

时间:2022-06-27




《民法典》关于继承编若干问题(4-2)

二、法定继承若干问题

所谓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条件,继承份额、遗产分配原则以及继承程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方式。这种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方式,是从形式上明确了其外在规定性,在其内容上的内在规定性方面则体现为继承权的男女平等原则,这是我国继承法的基本立法精神。无论原继承法,还是现在的民法典都对这一原则作出明确规定。凡是按照法定继承方式获得继承权的,都应当体现这一原则精神。换句话讲,在法定继承中,继承权男女平等,是继承权平等原则的核心和基本表现,它既是对私有制的古代及近代社会中男女不平等的继承制度的根本否定,也是对我国《宪法》确认的男女平等原则以及国家在遗产继承问题上法律、政策的贯彻落实。

在法定继承中,实行男女平等的基本含义体现在:其一,女性与男性一样具有平等的继承权,不能因性别的异差而有所不同;其二,夫妻在继承遗产方面具有平等的权利,有相互继承遗产的继承权,如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其三,在继承人的范围和法定继承的顺序上,男女亲等相同,父系亲与母系亲平等;其四,在代位继承中,男女有平等的代位继承权,适用于父系的代位继承,也同样适用于母系。

在法定继承中,除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外,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民法典作出了规定,即:法定继承顺序、代位继承、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继承顺序问题、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分割遗产方法、非继承人酌分遗产的相关规定等。

1法定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又称之为法定继承人的顺位,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后次序。由于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关系到各继承人以何种地位参加继承,谁具有继承权,谁不具有继承权,谁属于合法继承人、谁不属于合法继承人,如果不从法律规定中予以明确,就会导致继承中产生许多不应发生的争议与纠纷,因此,法定继承人顺序的确定作用至关重要。

<1>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特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法定性,既由法律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关系的亲疏、近远及密切程度直接规定的,而不是由继承人或其他人自行决定的;二是强制性,任何人、任何机关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即使被继承人也无权改变;三是排他性,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只能以法定的继承顺序依次参加继承,前一顺序的继承人总是排斥后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四是限定性,即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只能够在法定继承中适用,各法定继承人需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依次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2>法定继承的主体范围问题。谈及法定继承顺序,当然要引出法定继承主体范围,即哪些人包括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从民法典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看,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包括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等均可成为法定继承的主体。从民法典规定的继承人范围中我们可以判断,我国法定继承采取的是以四亲以内作为界分的主要标准的,此外,还包括配偶、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等四亲之外的人。无疑,这是立足于时代背景下的当代继承法,无论以其经济基础、社会结构还是家庭关系等多方考量的结果。

<3>法定继承的顺序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了两个继承顺序,即: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其中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养关系的兄弟姐妹

值得关注的是,民法典第1129条做出特别规定,将“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固定下来,这一规定,打破了全世界关于法定继承的先例。不要说将姻亲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将其作为法定继承人的都非常罕见,而象我国民法典将其放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地位的是绝无仅有,是唯一的国家立法。据笔者了解,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学者们大多建议改革原继承法的规定,应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的儿媳和女婿排除在法定继承人之外,但为了鼓励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可以适用酌给遗产制度,来实现其权利义务的一致,以保护其合法权益,至于实践中的数量和比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立法机关没有采纳这样的意见,仍然将其规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从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作用我们可以看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排斥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继承,即第二顺序人不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前提下,才能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由此可见,国家立法将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确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意图只有一个,那就是保证老人的生活有保障和依靠,便于在全社会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当然,丧偶儿媳妇或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应具备两个条件:①必须存在丧偶的情形,只有发生丧偶时,儿媳或女婿才有可能以自己的名义作为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至于丧偶儿媳或女婿是否再婚,在所不问;②丧偶儿媳或女婿必须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即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的主要扶助。不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就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继承。

<4>代位继承。所谓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定继承制度。严格地讲,代位继承规定也是法定继承顺序的制度安排,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的继承制度安排。民法典编撰过程中,对代位继承的地方有多种争论,比如关于代位继承的根据,是采取固有权说还是代表权说就争议不小,多数专家学者主张采取固有权说,认为代位继承是继承人固有的权利;也有学者认为,应当采取代表权说,即我国原《继承法》的规定,代位必须有位才可以代,如果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就没有位可代。但还有学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可以采取代表权说,那么在主动放弃或者是被剥夺或丧失法定继承权的情况下,可以基于他们之间的这种血缘关系或亲情关系,而赋予孙女和外孙女、子女一定遗产请求权或者给予他们一定份额的遗产,以保障遗产功能的发挥。再比如,关于代位继承人的范围问题,多数学者赞同扩大代位继承中被代位人的范围,理由是:大多数国家立法中,被代位人的范围不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可以扩大到兄弟姐妹的子女,这符合我国民间继承习惯以及当时独生子女政策的客观现实要求。

民法典1128条规定了两种代位继承:一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的代位继承,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二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的代位继承,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从这两款规定内容看,构成代位继承的要件是:①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在继承开始前已经死亡或者丧失继承权;②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的直系血亲;③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直系晚辈血亲。根据该条文第3款的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这种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简称“应继份”,指各继承人对遗产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可以继承的总数或比例。

2同一顺序继承人分割遗产方法。

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分割遗产的方法划分五种情况:<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实行均等原则。尤其是在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数人的情况下,更应提倡均等。当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不均等。这里所指的均等与不均等,并不是以遗产分割的时间为准,而是按照开始确定的遗产总额来进行计算的。<2>对实际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在分配遗产时,予以适当多分,或给予一定份额的倾斜。<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至于多分多少或多分占有多大份额,可由参考继承的同一顺序继承人协商确定。<4>对具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5>法律留有一定余地,规定各继承人经协商同意对遗产实行不均等的,也可以不按均等原则进行遗产分配。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131条之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这种情况在实践中称之为酌分遗产,指的是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虽然没有法定的继承权,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给其适当遗产的制度。酌分遗产针对的就是该条文所规定的两种人,前者是需要基于一定的遗产以使其生活有着落,后者是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因其尽了对被继承人扶养义务所进行的适当鼓励。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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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憨

时间:2022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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